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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案

时间:2022-07-28 13: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法教案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教 案

 课程名称: 劳动法 开课系(部): 人力资源、工商管理 制定人: 邹火英 审核人: 制定时间: 2011-9-21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教务处 制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

 授课对象:工商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学时与学分:3 学分 48 小时

 使用教材:郭英杰 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年。

 参考教材:关怀,《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让学生熟悉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内容,以便在工作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 1 次课 2 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以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本次课教学难点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案例分析:什么是劳动关系,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 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 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

 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5、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二)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渊源

 一、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二)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二、劳动法的法律渊源及其体系架构

 (一)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委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6、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二)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法

 ?劳动关系协调法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

 职工民主管理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工时法

 劳动法总则 ?劳动基准法 工资法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促进就业制度

 ?劳动保障法 职业培训

 社会保障和福利

 ?劳动监督法 劳动监察制度

 第三节 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一、劳动立法的产生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 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 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 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 实现劳动过程。

 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和“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

 “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

 (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 佣劳动关系。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二、国外劳动立法的发展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三、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1890 年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

 1900 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

 1905 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和建议书与其他公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公约和建议书都是经国际劳工大会以主席代表2/3 多数票通过,而不要求一致通过;第二,公约和建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约一经成员国批准,便在该国产生法律效力,批准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三,对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有: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等。

 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三、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

 1919 年 6 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

 ?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 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 年 11 月16 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2007 年底,我国承认批准国际劳动公约 26 个

 四、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5、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3、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4、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第四节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三)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四)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五)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 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重点如 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教学方法:尽量结合生活中的常识及案例,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重点:劳动法调整对象是本课的;难点:结合实际案例讲述劳动关系。

 作业布置

 1( 有关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本次课推荐案例

 1(其他部委规章、文件能否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2(“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完全意义的劳动关系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1(杨思斌、陈步雷,《劳动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

 2. 黎建飞,《劳动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

 3. 胡彩霄,《劳动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本次课主要讲述了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与发展历史。本次重点是劳动 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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