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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7-27 17:0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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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民宿管理 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经营资格登记。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2 —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的行为,引导民营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镇、街职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办理民宿经营资格登记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 3 —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期间,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六条【民宿星级评定】本市民宿建立星级评定制度。民宿开业一年后,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规定的星级评定标准的,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民宿星级评定。

 第二章

 开办 要求

 第七条【民宿规模】民宿规模要求: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 4 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

 第八条【民宿选址】民宿选址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民宿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业性质用地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确实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经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门审查,并取得相应规划变更许可。未经规划许可,禁止作为民宿经营。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利用核

  — 4 — 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大陆自然岸线等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不得作为民宿选址。

 第九条【民宿消防】

 民宿消防要求: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或民宿与住宅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2)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每 25 ㎡应至少配备一具 2kg 水基型灭火器或 ABC型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的明显位置。

  (4)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5)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

  — 5 — 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号)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民宿主体建筑耐火等级原则上不应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民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建筑层数应不超过 5 层;当民宿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建筑层数应不超过 2 层且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 600 ㎡。

 (2)多层建筑中民宿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每个计算单元内应当配置不少于 2 具 ABC 型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

  — 6 —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民宿建筑】民宿建筑要求:

 (一)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二)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申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且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三)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民宿治安】民宿治安要求: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二)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民宿全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公共区域。

 (三)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

 (四)配备保险柜,为住客提供保管贵重物品服务。

  — 7 — 第十二条【民宿卫生】民宿卫生要求:

 (一)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二)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民宿污染防治】民宿污染防治要求:

 (一)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预处理设施,并依法办理排水手续后接入公共污水管网;无条件的区域自建污水设施达标后排放自然水体或回用。

 (二)经营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四条【商事登记及经营范围】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时,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

 民宿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确定为“民宿服务”。民宿登记为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在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在合伙协议中记载经营范围;登

  — 8 — 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经营范围。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经营资格登记】民宿实施经营资格登记制度。民宿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宿经营资格登记。办理民宿经营资格登记不收取费用。

 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理民宿经营资格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功能区)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登记办理情况。

 民宿经营资格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六条【经营资格登记事项】民宿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幢数、单幢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 9 —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资格登记提交的材料】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经营资格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民宿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宅基地上的建筑必须为合法建筑)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民宿经营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五)其他能够证明民宿幢数、单幢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承诺制】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经营资格登记的审查和变更登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经营资格登记申请后,对登记

  — 10 — 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抄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在 30 日内向原登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公示和明码标价的义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经营规范的义务】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经营规范:

 (一)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二)接待人员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三)接待人员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四)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五)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六)公开承诺其他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 11 —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治安防范责任】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

 (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

 (四)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 30 日。

 (五)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 12 —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公示】

 旅游、公安、消防、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旅游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停业 30 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民宿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13 —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施行前开办民宿的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民宿登记。

 第三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附件:1.民宿开办流程

 2.XXX 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3.XXX 区民宿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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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民宿开办流程

 准备或办理住宿(经 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到属地镇(街)

 进行信息登记

 (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 安装民宿住客信 息采集系统

  — 15 — 附件 2

 XXX 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民宿名称

 经营地址

  区

  镇(街)

  街(路巷)

  门(楼)牌号

  详址(房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

 联系电话

 网络平 台名称

 ⅠP 地址

 投资金额

 元 身份证号码

 民宿项目建设性质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修缮 民宿建筑 权

 属 □

 自有 □

 租赁

  民宿经 营模式 □

 委托经营 □

 房主自营 建

 筑 总面积 平方米 楼体 数量 栋 最高建 筑层数 层 单幢建筑 最大面积

 平方米 经营用 房间数

  间 经 营 用床位数

  个 停车 位数 个 卫生间数

  个 餐饮服务

  平方米 经 营 用餐位数

  个

 其 它 经 营服务

 平方米 从业人数

 人 民营特色 乡村

 海岛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重要景区景点

   其他

 经营范围

 民宿经营者承诺:本人(本单位)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材料真实、准确。

 本人(本单位)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资料(由属地镇街经办人填写)

 资料内容 是否提交 备 注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6 — 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其他需要证明民宿幢数、单幢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属地镇(街)(盖章)

  — 17 — 附件 3 XXX 区民宿登记回执

  位于

  镇(街)的

 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开办办法》开办条件,现予以登记,纳入 XXX 区民宿统一管理,登记号为 XXX 镇(街)XXX 号(备注:此回执由属地镇街经办人填写)。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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