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医学装备处置制度
一、医学装备的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三、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四、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对外调拨或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五、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六、拟报废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XX省 XX 医院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以下称《报废申请单》);经医学工程部工程师组成的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后,报医学工程部主任审核。
七、医学工程部以年度为单位,将整理汇总后的《报废申请单》统一报 XX 省 XX 医院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同意报废的设备交XX省XX医院规划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八、待报废医疗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任何个人和使用科
室都不得自行处理。
九、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一律交回医学工程部。医学工程部经院领导同意后,会同规划财务部、审计科、纪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批准报废的设备视情况采取谈判、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统一处理。
十、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