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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双十一”八大营销陷阱

时间:2022-08-13 17:35:03 来源:网友投稿

 警惕“双十一”八大营销陷阱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将近,天 1、京 1、苏 1 等电商巨头陆续推出了自己的“双十一”方案,准备“开战”。其中,京 1、苏 1 已于 11 月 1 日正式开启了 2017 年度的“双十一”的购物狂欢活动。“双十一”期间,各家公司都卯足了劲儿开展促销活动,但消费者要想买到价格优惠、质量合格的商品,这些套路可务必得识破:

 1. 旧款改名变新款 商家将一些旧款商品改名为新款销存货,非长期关注这些商品的消费者难以辨别这些商品的真实情况。

 中国 AA 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这种情况并不合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赵占领建议,消费者如果购买了这些虚假宣传的商品,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要求商家以三倍于商品价格进行赔偿。

 2 . 电商专供不标明 “电商专供”商品,是指生产企业专门为电商打造且只在网上交易平台流通,与实体店销售产品型号略有差别的产品,其特点有二:一是销售渠道单一,只在网络上销售;二是价格优惠。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销售的产品看似一模一样,仔细看会发现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存在差别。实际上“电商专供”商品一般是价格较低而品质稍逊的商品,可以说“一分价钱一分货”。“电商专供”商品一般在服装、电器、鞋帽、箱包等品类较多,消费者要擦亮眼睛。

 3. 商品先涨价后降价 有的商家在“双十一”到来之前,对商品价格进行了上调。这样的商品看起来折扣力度很大,实际优惠金额并不多,甚至还会出现销售价格高于双十一前的情况。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面对商家轮番促销广告,消费者需保持清醒,货比三家,对于心仪商品,关注平时销售价格,与双十一价格进行对比,是否存在真正的实惠;对于商家先涨后降等行为积极向平台和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4. 赠品不享受常规售后服务 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卖家通常都会以是赠品为由拒绝保修。比如消费者购买冰箱赠送一个电饭煲,冰箱可以享受正常保修、退换货服务,而电饭煲却被明确规定不能享受质量问题 7 天包退、15 天包换、1 年保修的三包法规定保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网络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附赠的商品,应提供“三包”服务。因此,商家此举与法律相违背。建议消费者在下单前,对于商家宣传的活动页面进行截图保留,以防商家不按承诺发送赠品。此外,赠品通常都没有发票,所以质保卡就成赠品保修时的唯一凭证。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让商家在质保卡上加盖公章。

 5. 预售商品不享受 7 天无理由退换 商家以预售商品是定制类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中国 AA 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预售商品并必然不属于这 4 类中,不能一概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此外,商家对定制类商品的界定也存在错误。定制类商品应是根据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定制的商品,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但是预售的商品并不一定有这样的特征,很多属于标准化的产品,消费者退货后并不影响商家继续销售。

 6. 预售定金不退 近年来,预售商品的出现缓解了消费者在“双十一”当天难以抢到商品的情况。但在预售时,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并需要同意“定金不退”的规定。

 中国 AA 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这种“定金不退”的现象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是买家因为自身

 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买家已经同意“定金不退”的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这种情况下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7.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往年“双十一”活动中,曾多次出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购买到假货的情况。

 中国 AA 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商家销售这种产品本身就构成合同违约,如果是明知是假货而销售给消费者,还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必要时也可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 商家刷单冲销量 商家通过自行组织或购买等方式进行虚假购买,以提高商品的销量。

 中国 AA 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目前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刷单行为规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前工商总局已经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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