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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8-12 13:25:02 来源:网友投稿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 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有效解决,根据《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 号)、《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人居环境等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诉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站、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事项提出的投诉类请求;提出的政务咨询、意见建议,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细则分类处理。

 第四条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 2 —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民。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信访诉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坚持法定程序优先,积极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不得以信访程序代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不得以信访复查复核代替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不得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

 第六条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法定程序分为以下三种:

 (一)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处理; (三)引导通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对依法不能通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处理。

 第二章

  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第七条

 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仲

 裁的,依照《仲裁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举报投诉处理决定等),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申请国家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构提出,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六)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4 — 第九条

 对正在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程序不予受理。

 第三章

 引导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第十条

 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一)反映建筑行业资质资格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初步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向有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反映相关市场主体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招标投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造价、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四)依法应当通过其他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按行政程序查处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按法定职责和规定的行政程序受理、办理,并将行政程序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交办至下一级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提出的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

 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以下内容:

 (一)拟适用的行政程序及依据;

 — 6 — (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 (三)其它需要告知的内容。

 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行政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

 第四章

 引导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但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复核、鉴定、人事申诉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通过下列相应法定程序处理:

 (一)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反映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依照《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向监察机关举报。

 (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的,依

 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四)依法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第五章

  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程序、复核鉴定等法定程序解决,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信访程序处理的下列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就某项工作或具体事项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咨询(不服就该类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依法不能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 (二)反映私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反映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实施或调整方面的相关问题; (四)反映房屋质量、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证件挂靠等方面问题,请求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理途径或程序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8 —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或者对《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投诉请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程序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应当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而未适用,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驳回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或者退回原处理(复查)机关适用相应法定程序重新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 号),引导社会多方面力量多元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尽力促成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积极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确实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再引导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但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时效的,信访程序原则上不再受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为自然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30 日止。

 附件:信访事项分类处理主要文书范本

 — 10 — 附件 信访事项分类处理主要文书范本

 1.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引导到其他机关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二)(引导到下级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3.信访事项分类处理交办书(交办到下级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三)(引导到本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5.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四)(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6.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引导通过本机关信访程序处理)

 注:引导到其他机关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

 ××信告〔2020〕

 号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一)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反映

  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湘信发〔2018〕7 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程序处理,信访程序不予受理,请依法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处理机关)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

 特此告知。

 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12 — 附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一)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三)对属于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注:引导到下级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信告〔2020〕

 号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二)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反映

 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湘信发〔2018〕7 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程序处理,且属于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下级机关××局(委/办等有权处理机关)职责范围,信访程序不予受理。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已将该事项交办给该局(委/办等有权处理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请与该局联系(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

 你(们)若对该局(委/办等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

 特此告知。

 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14 — 附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第二款: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

 注:交办到下级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信分〔2020〕

 号

 信访事项分类处理交办书

 ××局(委/办等有权处理机关):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向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 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程序处理,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已告知信访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现将该信访事项交办你局(委/办等有权处理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你局(委/办等有权处理机关)应就该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反馈信访人(信访人若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

 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16 — 附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第二款: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

 注:引导到本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信告〔2020〕

 号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三)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反映

  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 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程序处理,信访程序不予受理。现已将该事项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工作的机构××处(科/室/股等)按行政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请与该处(科/室/股等)联系(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18 — 附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分类处理范围的,应当按法定职责和规定的行政程序受理、办理,并将行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的结果录入湖南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款: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交由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

 注: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信告〔2020〕

 号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四)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反映

  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 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信访程序不予受理,请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房地产价格复核评估(鉴定/复核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特此告知。

 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20 — 附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三)引导通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注:引导通过本机关信访程序处理。

 ××信告〔2020〕

 号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反映

  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 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且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我厅(局/委/办等有关行政机关)信访程序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22 — 附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四)对依法不能通过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通过信访程序处理的,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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