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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12 11:10:02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州分院)、自治州司法局《伊犁州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伊州司法〔218〕43 号),根据州分院、州司法局要求,经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会商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精神,聚焦聚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平等、自愿、中立、保密、便捷、高效的原则,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创新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模式

 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县人民法院应建立专门台帐,全面记录委派或委托律师调解案件信息,并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负责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律师调解员名册的管理。

 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摄录设备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司法局指派有资质的律师入驻工作室轮流坐班,协助矛盾纠纷化解,入驻律师同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受理的范围为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二)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

 律师调解工作室入驻律师担任调解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执业 3 年以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 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有较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

 (三)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县司法局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附件 1),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律师调解员根据坐班安排表于每周一、周三、周四到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坐班(附件 2),且坐班时间不少于 8 小时,在坐班时间内接受法院的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律师调解工作室对于接收的调解案件,一般指定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其中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调解工作室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一般调解期限为 3 天,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合法原则。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应认真审核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整理争议焦点;

 以书面形式如实完整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律师调解员及记录人员签字说明。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件调解案件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等情况作出详细记载,在调解终结后三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法院。

 (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经调解成功的,由律师调解员指导和协助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且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请求县人民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律师调解员应同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将《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移交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整理案卷材料,在调解终止三日内及时将《调解情况登

 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退回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五)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六)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七)律师调解工作补贴

 律师调解工作实行定额坐班补贴和案件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调解员进行发放,其中,律师调解员坐班定额补贴为每人每天 15 元,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每案补助 15 元。律师调解员坐班补贴及案件补贴费由县人民法院汇总后按季度发放。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 1-2 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二)积极引导参与。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做好律师调解的程序衔接、制度完善、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协调推动律师调解与各项改革同步推进,深度整合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经费预算。(依据司发通〔217〕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律师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探索构建与律师职业评价体系相协调的调解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办法。县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律师调解案件质量的整体管理和个案监督,探索建立案件回访

 登记制度,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县司法局。对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调解工作不尽职责、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后报伊犁州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称职的应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

 (六)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附件察布查尔县律师调解员名册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排班表

 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17〕15 号),根据省、市法院、司法局要求,经区法院、区司法局会商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在区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法治高坪、平安高坪建设目标,坚持依法调解、调解中立、便捷高效、有效对接的基本原则,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创新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拓展律师调解工作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建设“绿色高坪.幸福家园”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模式

 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书柜、正衣镜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司法局指派不少于 1 名有资质的律师轮流入驻工作室,协助矛盾纠纷化解。入驻律师同时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受理的范围为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二)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

 律师调解工作室入驻律师担任调解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 5 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 3 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 2 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司法局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法院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值班律师接受法院的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案件,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 3 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载入调解档案。

 (五)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区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区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区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六)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七)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本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法院、区司法局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并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 1-2 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二)积极引导参与。区司法局要积极鼓励和推荐律师在法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运用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调解方式开展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区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四)加强责任追究。在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担任律师调解员,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由区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五)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7 月 3 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启动暨律师调解工作室授牌仪式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姚新民、市人大内司委主任林丽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远、市司法局局长叶勇义、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卫星等共同为市中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授牌。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是我市打造厦门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之一,也是构建厦门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天还发布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律师调解

 工作将在厦门全市全面推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厦门模式将展开新的一页。

 创新方法

 为群众解决纠纷多开“一扇窗”

 《实施方案》提出,218 年起,我市全面启动律师调解工作,通过委派或委托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逐步理顺律师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形成具有厦门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品牌。

 什么是律师调解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哪些案件范围我市在律师调解工作中有哪些模式律师调解又有什么意义

 据叶勇义介绍,律师调解是新形势下对传统调解的创新,专业、灵活、便捷、中立,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律师调解为群众解决纠纷多打开了“一扇窗”,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有助于拓展律师的业务领域,为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平台。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实践探索

 我市律师调解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早在《实施方案》出台之前,我市已经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中不断改革创新,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

 在 2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首次以制度化层面提出律师调解。

 215 年 5 月,我市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提出“鼓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提供调解服务”。

 在这种背景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开始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践探索。

 215 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委员会成立。216 年 6 月在湖里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此后,思明区法院设立了律师调解工作室,翔安区法院设立了律师服务中心。

 两年多来,我市全面试点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市司法局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构建起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协会组织实施、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具有厦门特色的律师专业调解工作体系。

 截至目前,我市律师调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共有调解组织 22 家,其中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18 家,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4 家。共成功调解案件 6 余件。

 厦门特色

 形成四种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下一步,市司法局还将积极筹划建设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厦门自贸片区律师调解中心等,建立起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中心为主体,以法院、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为补充的“一体两翼”的律师调解工作体系。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将通过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以及在各区法院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律师调解工作,形成四种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打造富有厦门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将律师调解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承接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同时,整合司法行政机关进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源,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值班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职能整合,形成多功能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

 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委员会成立律师调解中心,整体进驻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中心主要承接机构委托的调解案件,包括对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开展院外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的案件进行调解,对市级行政机关委托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开展专案评审。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并主要承接法院委派或委托的调解案件。

 在各区法院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律师调解工作。各区人民法院可与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对接,建立适合各区实际情况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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