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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时间:2022-08-11 13:15:02 来源:网友投稿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经过几十年发展实践,政协民主监督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现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一项紧迫课题。

 一、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体制下一种独有的监督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对促进我国协商民主建设,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促进党和政府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做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首先必须把握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定位。通过开展大学习活动,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协商式监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政协民主监督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的来看,这种进展还是分散的、不平衡的,在政协三大

 职能和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之中仍显得相对薄弱。这种相对薄弱的状况,既体现在认识上,又体现在实践上,集中体现在监督的实效性不强上。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和误区。对于政协民主监督,部分党政干部存在不习惯、不自觉、不主动的情况,有“表面上尊重、实际上轻视,口头上支持、实际上怕添乱”的心理,自觉接受政协监督的意识不强。部分政协委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况,有的怕得罪党政部门,担心提意见、批评会被说成是“找茬子”“挑毛病”;有的觉得“说了也白说”,怕“越位”“添乱”;有的认为“监督没有强制力不如不监督”,对监督的性质定位把握不准。这些偏见和误区的形成由来已久,亟待统一思想和认识。

 二是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特色和比较优势还不鲜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划分不够清晰,存在以协商、议政代替监督的现象。政协例会、建议案、提案、视察、调研等三项职能共用的履职形式中,监督性环节、监督性议题及监督性批评意见不够鲜明;民主监督组、民主评议、特约监督等富有监督职能特色的履职形式,同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制度和程序还不够规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监督的实效性、影响力不够强。特别是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

 监督的平台和形式还比较少,专题专项有组织的监督活动还不多,监督职能发挥较弱。

 三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存在薄弱环节。系统性不足,缺乏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与其他政协履职形式中监督功能相互贯通,统筹协调发挥整体监督职能作用不够。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等制度体系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例如,对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民主权利和要求主要停留在一般性和宏观叙述层面,还缺乏具体规范和规定。规范性不足,已有的规章制度程序性要求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彼此衔接不够严谨。此外,政协民主监督同我国监督体系中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缺乏制度保障,配套性、联动性不够。

 三、抓住重点,改进方式,保证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部署,抓住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保证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一)坚持基本原则。牢牢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优势,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如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

 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在政协民主监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使政协民主监督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切中时弊、提出批评,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质所在。因此,监督一定要瞄准问题、深入调研,找准症结、科学分析,准确提出批评和务实建议、协助解决问题,使政协民主监督监到关键处,更有实效性和影响力。三是坚持平等协商。协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政协民主监督要讲平等、讲民主、讲理性,以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四是坚持增进团结。政协民主监督是以团结为前提的一种民主方式,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载体和效果都要有利于增进团结,有利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汇集力量。五是坚持讲求实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努力建真言、谋良策、凝共识,使民主监督成果最终体现到保稳定、促发展、增和谐、惠民生上来。

 ( ( 二) ) 要敢于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也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它不具有强制性,是协商式的,非权力性的。但是,民主监督是一种有组织、高层次、不可或缺的政治监督,具有助力性和建设性,对推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保证权力正常运

 行、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落实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作为政协委员,要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怕得罪人、怕“越位添乱”的消极态度和监督也就“意思意思一下”的消极思想。检察机关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使民主监督成为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二是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作为,勇于拿起民主监督武器,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职责。在具体的检察实践中,要注重不断总结政协对检察机关民主监督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效,使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能充分认清政协民主监督在推动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三是敢于讲真话、建诤言、道实情,避免走过场,搞形式,及时反映民情民意,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查找不足,促进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推动各项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为切实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要加强研究和探索,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完善建立民主监督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职责,明确接受民主监督的目标,真正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 ( 三) ) 要善于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民主监督的重点,聚焦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问题,着力对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要注重发挥界别在民主监督活动中的作用,

 广泛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监督中来,发挥专业优势,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民主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切实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尽快制定我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施意见,明确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和监督的方式方法等,提高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进一步推动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有机结合,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统一,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充分发挥提案和社情民意的民主监督作用,开展专题的民主监督调研,寓监督于会议、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之中。三是突出政协界别和党派特色,发挥界别和党派优势,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职能分工,使其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焦虑和人民诉求,为民主监督提供社会和民意基础,增强民主监督的社会性和实效性。检察机关要主动交流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主动向政协领导、有关政协委员报送资料。

 ( ( 四) ) 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制度机制能使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与其他政协履职形式中监督功能相互贯通。一是建立监督议题提出和确定机制。推动政协协商年度工作计划中设立监督性议题,确定监督事项,明确监督职责分工。二是深化知情明政机制建设。加强知情明政综合信

 息平台建设,增强监督性议题知情明政的针对性,推动政协委员广泛知情、深度知情、准确知情。三是强化监督意见办理反馈机制建设。把政协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反馈工作作为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厅会商协调的议题,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答复的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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