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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通知

时间:2022-08-10 15:35:05 来源:网友投稿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9]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 9 月 12日

  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赣南茶油地标产品),规范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关于批准对赣南茶油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赣南茶油地标产品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生产的油茶籽油,且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赣南茶油》(DB36/T1142)标准。

  第三条 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赣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第四条 使用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保护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赣南科学院、市油茶产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赣南茶油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与市油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工信局:负责支持茶油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茶油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二)市科技局:负责支持赣南茶油加工工艺和生产技术研发工作,加强油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保护和赣南茶油品牌建设的工作经费。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展油茶产业的宏观国土空间规划。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赣南油茶产业发展。

  (六)市林业局:负责制订赣南油茶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油茶种植与管理;开展油茶种植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的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无公害农药,并加强油茶鲜果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茶油产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联系支持赣州市油茶产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七)市商务局:负责帮助赣南茶油企业产品申报“江西老字号”,支持相关赣南油茶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各县(市、区)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销售赣南茶油。

  (八)市文广新旅局:负责将赣南茶油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赣南茶油旅游商品的宣传,提升赣南茶油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具体工作委托赣南茶油地标办负责);建立健全赣南茶油及制品地方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茶油生产企业严格按法定要求组织生产;规范赣南茶油地标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油茶产业信贷支持工作,支持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进一步推广“油茶贷”产品。

  (十一)赣南科学院:负责油茶良种的培育和推广,建立油茶良种繁育基地。

  (十二)市油茶产业协会:组织制订实施市油茶产业协会会员行业规范,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加各种茶油展示展销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赣南茶油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申请材料径送赣南茶油地标办)。

  第七条 赣南茶油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赣南茶油》(DB36/T1142)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证明(乡村或林业部门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省市场监管部门选定的具有油茶产品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地理标志产品 赣南茶油》地方标准为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包含产品符合专用标志使用条件及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专用标志的承诺

 书;

  (六)生产者第一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需提供生产技术规范;

  (七)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油茶种植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委托加工,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并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可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 赣南茶油地标办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使用专用标志必须采用“母子商标”模式使用赣南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赣南茶油为母商标,企业注册商标为子商标。证明商标图案、专用标志图案、地理标志 GI 专用标志印在包装左上方,包装中间印刷母商标“赣南茶油”,字体为行楷字体,子商标印在右上方,其图案字体要小于母商标。包装印刷的主体布局由赣南茶油地标办提供统一规范的设计文本。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也可在产品或包装物上加贴或吊挂防伪的专用标志,或应申请使用者的要求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赣南茶油地标办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进行监督管理,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承担印刷任务的单位应经赣南茶油地标办备案后方可印刷。加贴或吊挂用的防伪专用标志由赣南茶油地标办统一印制核准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向赣南茶油地标办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赣南茶油地标办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赣南茶油地标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的企业进行 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和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赣南茶油地标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并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赣南茶油地方标准的;

  (三)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十九条 从事赣南茶油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

 的,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赣南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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