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 生产 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广大运政干部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一、二、三责任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市运管处每年负责督促各区市县运管所组织车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培训业务技能,对培训合格者的发放《车辆安全例检员证》或进行年度审验。各区市县运管所负责督促企业组织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培训。
第四条
市运管处出管科负责组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客运三轮车驾驶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培训。
第五条
市运管处运管科、安稽科负责每年定期举办客货运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对企业《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
第六条
市运管处驾培科负责对驾校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管,并组织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以及板报、标语、挂图等,在 “安全生产月”、 “春运”和重大节日期间,宣传行业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广泛开展安全科普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