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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时间:2022-08-04 17:40:03 来源:网友投稿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重要性及 对策建议思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社会公平内容丰富,而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其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决不能愧对职责。

 一、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的重大意义 驻乡镇检察联络站的设立,是检察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同时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一起组成了较为完整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解决当前农牧区突出的不依法

 决策、不依法行政、不依法管理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基层群众工作现状 XX 县人民检察院自 XX 年开始探索“检力下沉”职能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经过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我院通过检察联络站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X 件,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X 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X 次,开展社区矫正检察 X 余次。其中对群众提出的 X 件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予以受理。对群众提出的不当诉求,认真做好释法析理、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各族群众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居民纠纷,主动靠前排解,及时化解矛盾,促成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共促成 3 起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人员紧缺,联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联络站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和服务基层人民群众,XX县人民检察院在打通检察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上进行了有

 益探索,明确了检察职能服务的目的与目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使检察干警有一个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为县域各乡镇检察联络站派驻员额检察官,搭建检察服务平台,公开检察职能服务项目,定期与适时下沉相结合,解决乡镇基层法律监督不到位的现状。但目前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工作还在存在一些问题。

 “ 重刑轻民” 思想根深难变。很长时间以来,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公诉、刑事监督等职能,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开展上,都明显存在短板。

 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

 的根本目标理解得不深不透。曾经,检察机关靠刑检“起家”、靠反贪“发家”,检察院的整体工作形成了以反贪办案为核心业务的工作格局,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平衡发展,检察机关“回归”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检察机关为基层群众提供检察服务的力量薄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 XX 县各乡镇的现实情况看,各乡镇的法治力量基本上是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公安派出

 所主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边境安全,而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只是靠司法所的 2 至 3 个人。县人民检察院在乡镇无机构,且职能不明确,基本上是巡回检察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和公安派出所的立案监督,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掌握不清,在为乡镇和各族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上没有发挥职能作用。

 检察服务群众工作的方式比较被动。今年,XX 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然而改革的是机构,是组织方式,但人员还是这些人员,服务群众工作的方式仍然比较被动,偏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忽略了对群众工作的主动探索,与群众心热不到一起、话说不到一块、工作打不成一片,缺乏深厚群众基础的检察工作仍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未能发挥应有的作 用。XX 年,由本院控申科牵头在全县六个乡镇建立了检察联络站,但人员紧缺,科室三名工作人员除了负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外,再承担六个检察联络站的职责,有些应接不暇。而且,当时的检察联络站没有办公场所,给宣传检察职能、接待来访群众、收集社情民意、提供法律咨询、摸排监督线索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另外“检察联络站”工作多由检察官主动下沉,寻找问题线索,而乡镇联络员缺乏为派驻检察官提供各

 类线索的主动性,与乡镇联络机制有待规范,导致检察联络站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是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今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改革,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改变,法律监督总体布局也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面对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刑强民弱”的问题,要按照“保强补弱”的工作思路,优化业务格局,对于起步晚、底子薄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作为,推进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扩大检察监督覆盖面,把民事行政检察做强、做实,补齐短板。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是时代发展的需求 。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了解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只有更加接近人民,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在乡镇没有工作机构,不便于及时掌握基层出现的新情况,因而无法应对出现的新问题,无法按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此次调研中,接到群众闫某某反映,其 2015 年左右与种子经销商口头约定农业订单合同,经销商承诺其出售的葵花品质生长期短、产量高,但事实并非如此,该品种生长期特别长,直至牛羊下山、开始降雪,葵花仍不成熟,

 无奈之下只能收割,导致产量急剧下降。经销商一拖再拖不回收农产品,闫某某缺乏证据意识,未留存种子鉴定。XX年,经销商起诉要求闫某某偿还种子款,闫某某反诉其种子质量有问题,但因缺少书面订单合同和种子质量鉴定等证据,导致一审、二审全部败诉。这种因订单合同受损的农民不乏其人,由于法律意识欠缺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是提高检察工作知晓率的有效抓手。在政法系统,检察机关是唯一在基层不设立派出机构的政法机关,缺少一个与人民群众贴近的窗口,部分群众知道检察院,但检察院到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具体职能却不清楚,有的村民甚至还认为检察院是检查身体的单位,让人啼笑皆非。因此,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延伸检察监督服务触角,零距离、面对面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检察工作职能,加深人民群众对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请抗诉、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需求,打破检察院一直以来给群众留下的“神秘”印象,十分必要。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XX 县人民检察院对驻乡镇检察联络站的有益探索,依法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是一

 项高效便民的检察服务平台。我认为,驻乡镇检察联络站要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建立“ 三个一” 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认识度,激发广大乡镇各族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热情,以“三个一”形式扩展服务范围,即:“一个平台、一名员额检察官、一部电话”。一个平台即在乡镇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搭建检察服务平台;一名员额检察官即每个乡镇派驻一名员额检察官,定期与适时下沉乡镇开展工作;一部电话即公布检察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服务电话,使检力长期下沉为民所知晓,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面。

 健全联络员制度,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检察联络站建立后,在所在乡镇聘请联络员一名,开展专业培训协助开展工作。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官与乡镇检察联络员定期联系沟通,及时掌控乡情民意,对联络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特殊人员管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控告、申诉等案件线索要及时参与研判梳理或处置,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最佳解决方案。

 建立零距离案件处置制度,密切检民关系 。检察联络站公布驻站检察官的职责、联系电话、照片等,检察官充分运用检察专业优势,坚持零距离服务的原则,为乡镇各族群众提供检察服务。检察联络员要积极为检察院提供各类案件线

 索,协助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询问案情,如当事人有困难不能前往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主动下沉至驻乡镇检察联络站进行接待和受理案件,为基层群众提供司法便利。

 丰富联络站职能,用行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派驻乡镇检察联络站检察官将定期与适时相结合下沉到乡镇,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着力增加民生福祉;主动融入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用专业优势为群众答疑解惑;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助力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加强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监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深化检务公开、宣传案件管辖范围,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收集社情民意,摸排梳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等,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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