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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时间:2022-08-01 1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英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社会团体)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自取得《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 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 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无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 撤销登记 2 涂改、出租、 出借《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 会 团 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 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 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减轻 涂改 1 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 以下; 违法虹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涂改 1 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 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 倍罚款。

 一般 涂改 2 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 倍罚款。

 从重 涂改 2 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 1 年 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査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 超出章程规定 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撒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吿,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 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吿、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 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影响。

 警吿;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 倍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 倍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 1 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査处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 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4 拒不接受或者 不按照规定接 受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 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 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 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 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 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 况。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 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 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警吿、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从轻 无正当理由, 1 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警吿; 责令改正 一般 无正当理由,连续 2 年不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 参加年检; 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查的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 参加年检; 再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接 受监督检査的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的;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影响。

 撤销登记 5 不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 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从轻 1 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责令改正 一般 2 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经责令改正后 2 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2 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经责令改正后 6 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6 违 反 规 定 设立 分 支 机构 、 代 表 机构,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 机 构 疏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 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 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 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 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令澈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 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减轻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 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 1 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 2 个以上, 10 个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 上, 50 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从重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0 个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 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7 从事营利性的 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 款 减轻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 20 万元;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吿.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且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 20 万元的;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 上,低于 100 万元。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8 侵 占 、 私分、 挪用社 会 团 体 资 产 或 者所 接 受 的捐 赠 、 资 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吿,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贵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 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 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减轻 侵占、私分金额 3 万元以下; 挪用金额 6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侵占、私分金额 3 万元以下; 挪用金额 6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倍罚款。

 一般 侵占、私分金额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 挪用金额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从重 侵占、私分金额 6 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挪用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后果; 不如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9 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 收 取 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 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 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 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贵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减轻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最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 2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 累计 5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 累计低于 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 10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 2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 5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 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 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 5 次以上, 20 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9 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 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 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 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八)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贲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 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 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吿、限期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从重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100 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 100 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 20 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 50 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罚款 10 开展违反其他 法律 " 法 规 的 活动,有关国 家机关认为应 当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 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 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笫三十 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撒销登 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无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为社会团体的违法活动应当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11 筹备期间开展 筹备以外的活 动,或者未经 登记,擅自以 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 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 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 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 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 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收非法财产 无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取缔后没收非法财产

  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涂 改 、 出租 、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 者 出 租 、 出 借 民 办 非企 业 单 位 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 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政、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 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减轻 涂改 1 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涂改 1 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涂改 2 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或者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从重 涂改 2 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 1 年以上; 违法旗营额或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2 超 出 其 童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吿,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将止活动;情节严重 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 活钏、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 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 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 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道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或者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 1 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尊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 或者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 拒 不 接 受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监 督 检查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 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 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 日成 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 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从轻 无正当理由, 1 年不按照规定的期 限参加年检;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无正当理由,连续 2 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 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累计三年不参加年度检查;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撤销登记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4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 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同意之日起 30 日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四)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政正,可 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从轻 1 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经责 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2 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后 2 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2 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后 6 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5 设立分支机 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營 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五)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 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减轻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1 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 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1 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吿;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2 个以 上, 10 个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 以上, 5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从重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10 个以 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 以上. 不配屋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6 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六)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 动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减轻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 20 万元;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 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且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 20 万元的;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吿;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或 者违法所得 3倍罚款 一般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低于 100 万元。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由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或 者违法所得 4倍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 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或 者违法所得 5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7 侵 占 、 私分 、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 的资产或者 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 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七)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吿,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 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减轻 侵占、私分金额 3 万元以下; 挪用金额 6 万元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吿;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侵占、私分金额 3 万元以下; 挪用金额 6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 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侵占、私分金额 3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 挪用金额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 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从重 侵占、私分金额 6 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后果; 挪用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后果; 不配合行政机关査处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8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 筹 集 资 金 或 者 接受 、 使 用 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 、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 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 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L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八)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 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减轻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 2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 5 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 万元以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警吿;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 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 2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 5 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 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吿;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一般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 次以上, 20 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经贲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8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 筹 集 资 金 或 者 接 受 、 使 用 捐 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 、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 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 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 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 、 《民办非企业単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警吿、限期停止 活动、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 、罚款 从重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100 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 100 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 20 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 50 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9 开 展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认 为 应 当 撤 销 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 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 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 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 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 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 登记. 撤销登记 无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10 未 经 登 记 , 擅 自 以 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名 义 进 行 活动的,或者被撤 销 登 记 的民 办 非 企 业单 位 继 续 以民 办 罪 企 业单 位 名 义 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 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 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 显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 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没收非法财产 无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 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 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行业协会)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 业协会名义开展 活动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 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 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 产,并向社会公告. 没收非法财产 无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 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吿 2 内部组织机构 健全、管理混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一款 第(二)项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内部组织机构 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 条一款第(二)项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撤销登记 无 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撤销登记。

 3 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三)超过十二个月 未开展活动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三)

 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撤销登记 无 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 的- 撤销登记. 4 符合注销条件, 不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一)章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 需要解散的.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应当依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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