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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时间:2022-07-29 17:20:02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信访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单位)具体办理。办公室负责信访日常工作。

 第三条

 接访 1、3 人以下上访的,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通知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处理。

 2、3 人以上集体上访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答复并处理问题(在本单位内的 5 分钟内到达现场,市内 30 分钟赶到现场)。

 3、上访人员需要与主要领导见面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四条

 登记

 来人或来电反映情况和要求的,属本单位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室按程序登记;不属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说明理由,作出书面或口头不予受理答复。上级部门转交、转办的信件,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

 第五条

 呈批

 一般案件呈分管领导阅批,重要案件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六条

 转办交办

 所有信访事项均实行归口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责任科室(单位)承办信访事项。信访案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办公室转交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第七条

 办理

 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承办科室(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来

 电、来信办理时限,原则上为 5 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主要内容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天。调查情况和办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八条

 回复

 承办科室(单位)进行回复时,书面来访事项,回复必须为书面形式;电话来访或来人来访的,重要事项或较复杂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简单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回复。

 第九条

 结案归档

 各科室(单位)负责信访事项的结案立卷。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交办公室审查归档。

 第十条

 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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