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干部廉洁自律条例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纯洁、稳定、文明的校园文化和育人 环境,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严格遵守以下廉洁自律条例:
1.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3.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为教职员工办实事。
4. 坚持民主生活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 不经商,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个别经学校批准的兼职者,不得兼薪,也不得获取其他好处。
6. 不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因公务关系个人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 券与有价卡。
7. 不擅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 费用,在学校及校办产业中报销。
8. 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 条件或牟取私利,子女、亲友到本校入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 定。
9. 不在职称晋升、学历提高、奖金发放、购房装修等教师关心 的各种项目中以权谋私。
10. 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 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 财。
11. 不贪财、不受贿、不参赌、不贪杯、不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