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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时间:2022-07-22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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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干部提拔任用条例,供大家参考选择。干部提拔任用条例第 1 章 总则 ?

 第 1 条 为认真贯彻履行党的干部线路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益于优秀人材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 1 支高举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点,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线路全面贯彻履行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

 (2)5 湖 4 海、任人唯贤原则; ?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

 (4)重视实绩、大众公认原则; ?

 (5)民主、公然、竞争、择优原则; ?

 (6)民主集中制原则; ?

 (7)依法办事原则。

 第 3 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路、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公道、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重视培养提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建立重视基层的导向。

 第 4 条 本条例适用于提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提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履行。

 上列机关、单位提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履行。

 第 5 条 本条例第 4 条所列范围当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依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 6 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行。

 第 2 章 提拔任用条件 ?

 第 7 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点,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1 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坚定信心,坚决履行党的基本线路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建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展开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情势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令人民赋予的权利,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节约节俭,密切联系大众,坚持党的大众线路,自觉接受党和大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榜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保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风格,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1 道工作。

 第 8 条 提拔担负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资历: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 5 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1 般应当具有在下 1 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依照有关规定履行。

 (4)1 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1 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1 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实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历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 9 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历规定或越级提拔担负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大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1:在关键时刻或承当急难险重担务中承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 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 7 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 8 条第 7 项规定的资历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 1 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

 级提拔。

 第 10 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提拔任用,也能够从党政机关之外提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负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当选拔。

 第 3 章 动议 ?

 第 101 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 102 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提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 103 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 1 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构成工作方案。

 第 4 章 民主推荐 ?

 第 104 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1 年内有效。

 第 105 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依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依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 106 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 107 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以下人员参加:

 (1)党委成员; ?

 (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全部领导成员; ?

 (3)纪委领导成员; ?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

 (5)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

 (6)下 1 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肯定,可以适当调剂。

 第 108 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 2 次会议推荐。2 次会议推荐由以下人员参加:

 (1)党委成员; ?

 (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全部领导成员; ?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

 (4)纪委副书记; ?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109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106条、第 108 条规定进行,也能够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 210 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以下范围履行:

 (1)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 107 条、第 108 条规定履行,可以适当调剂。

 (2)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部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肯定,可以适当调剂。

 (3)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肯定。

 第 2101 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少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 2102 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 5 章 考察 ?

 第 2103 条 肯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1 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斟酌,充分酝酿,避免把推荐票同等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 2104 条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大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 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肯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遭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罚影响使用的。

 (6)其他缘由不宜提拔的。

 第 2105 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肯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 1 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肯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 1 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 2106 条 对肯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两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 2107 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根据干部提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心、政治纪律、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行动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重视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实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延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良、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束缚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多余、安全生产、债务状态等指标的权重,避免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政策、营建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良公共服务、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风格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恳敬业、奋发有为,反对情势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糜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 2108 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以下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 1 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访问、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 1 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

 (6)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

 (7)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 2109 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1 般为:

 (1)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

 (4)其他有关人员。

 第 310 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1 般为:

 (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

 (4)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履行。

 第 3101 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查机构和其他相干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拜托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 3102 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构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

 (2)主要缺点和不足; ?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 3103 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历。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习干部工作的人员担负。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深入细致,照实反应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实行干部提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 6 章 讨论决定 ?

 第 3104 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两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前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 1 般采取书面情势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 1 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 1 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调和,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 3105 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提拔任用建

 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 3106 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1 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 3107 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3 分之 2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预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预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 3108 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触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构成决定。

 第 3109 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

 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记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 7 章 任职 ?

 第 410 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份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 4101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负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 1 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认真实准确,便于监督,触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很多于 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 4102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负以下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 1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

 (2)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利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1 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 4103 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

 意的问题。

 第 4104 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依照以下时间计算: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部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部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

 (3)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 8 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

 第 4105 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前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实行职责。

 第 4106 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 4107 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 4108 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前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 4109 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根据、足以影响选举或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能够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依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 9 章 公然提拔和竞争上岗 ?

 第 510 条 公然提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方式之 1。公然提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动身,公道肯定提拔职位、数量和范围。1 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适合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材的,可以进行公然提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历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容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然提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1 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 5101 条 公然提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历,应当符合本条例第 7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历条件。资历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 5102 条 公然提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公布职位、资历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

 (2)报名与资历审查,参加公然提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能够先进行民主推荐); ?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

 (6)实行任职手续。

 第 5103 条 公然提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重视能力素质和 1 贯表现,避免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 10 章 交换、躲避 ?

 第 5104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换制度。

 (1)交换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换的;需要通过交换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 1 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依照规定需要躲避的;因其他缘由需要交换的。

 交换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份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2)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 1 届,在同 1 职位上任职满 10 年的,必须交换;在同 1 职位连续任职到达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任命担负同 1 职务。

 同 1 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 1 般不同时易地交换。

 (3)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 1 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换或轮岗。

 (4)经历单 1 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

 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5)加强干部交换兼顾。推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换。

 (6)干部交换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行,严格掌控人选的资历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换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换人选。同 1 干部不宜频繁交换。

 (7)交换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换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 5105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躲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躲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3 代之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1 机关担负双方直接隶属于同 1 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 1 方担负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负县(市)党委和政府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1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负市(地、盟)党委和政府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 5106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躲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触及预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躲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触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躲避。

 第 101 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5107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1的,1般应当免去现职:

 (1)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遭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 1 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缘由,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 5108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 5109 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1 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负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遭到党纪政纪处罚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履行。

 第 610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肯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遭到组织处理或其他缘由不适合担负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依照新任职务的标准履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

 第 102 章 纪律和监督 ?

 第 6101 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履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照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违背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

 (3)不准违背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4)不准私自泄漏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曲解事实真相; ?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弄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 ?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剂干部; ?

 (9)不准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 6102 条 加强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动。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换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避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 6103 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大众反应强烈和对违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动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 6104 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和贯彻履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背本条例的行动,并对有关责任人提

 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 6105 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讯息,交换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 6106 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大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大众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的背纪背规行动,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述,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 103 章 附则 ?

 第 6107 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

 第 6108 条 提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行办法。

 第 6109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 710 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7101 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 年 7 月 9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除。

 干部提拔任用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履行。

 通知指出,党的 108 大以来,以____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

 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 1 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风格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获得显著成效、产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109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线路,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守。2014 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 10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 108 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构成的实践成果,衔接最近几年来出台的相干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 1 些新情况新问题,进 1 步推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虔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扬、严格贯彻履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实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4 个意识”、坚定“4 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保护”、全面贯彻履行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鼓励担当作为,大力提拔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

 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干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提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鼓励体系,推动构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 1 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履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履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以下。

 第 1 章总则 ?

 第 1 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线路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益于优秀人材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 1 支高举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虔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路、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履行和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 ?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5 湖 4 海、任人唯贤; ?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

 (4)公道正直、重视实绩、大众公认; ?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第 3 条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路、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动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公道、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建立重视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提拔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重视发现和培养提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兼顾做好培养提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合担负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剂,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 4 条本条例适用于提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机关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机关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

 提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履行。

 上列机关、单位提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履行。

 提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 条本条例第 4 条所列范围当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依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 6 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行。

 第 2 章提拔任用条件 ?

 第 7 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建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情意识、看齐意识,坚决保护____总书记核心肠位,坚决保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 1 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1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坚定信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履行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建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展开工作,落实“3 严 3 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

 (5)正确行令人民赋予的权利,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节约节俭,坚持党的大众线路,密切联系大众,自觉接受党和大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榜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情势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糜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动; ?

 (6)坚持和保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风格,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1 道工作。

 第 8 条提拔担负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资历: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 5 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1 般应当具有在下 1 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3 年以上。

 (4)1 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1 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1 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实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历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负领导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履行。

 第 9 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历规定或越级提拔担负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大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1:在关键时刻或承当急难险重担务中承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 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 7 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 8 条第 1 款第 7 项规定的资历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 1 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 10 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提拔任用,也能够从党政机关之外提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发现提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负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当选拔。

 第 3 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

 第 101 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平常了解,坚持知

 事识人,把工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平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根据和参考。

 第 102 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 103 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提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 104 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 1 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构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早核对有关事项。

 第 105 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能够把公然提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 1 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适合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材或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然提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历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 1 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然提拔、竞争上岗 1 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然提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 1 贯表现,避免简单以分数、票数

 取人。

 公然提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历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 4 章民主推荐 ?

 第 106 条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1 年内有效。

 第 107 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依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进 1 步使用,可以依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能够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 1 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能够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 108 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早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干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

 (2)综合斟酌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和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

 (3)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

 (4)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

 (5)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 109 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 1 般由以下人员参加:

 (1)党委成员;

 (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

 (3)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

 (4)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

 (5)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

 (6)下 1 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肯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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