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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通知(2022 )

时间:2022-08-15 08: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2020)

  发布部门

 :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 徐政发〔2020〕30 号

  发布日期

 : 2020.09.16

  实施日期

 : 2020.10.16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20〕3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6 日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服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应每年发布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选题方向指南,引导社科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区域性、现实性理论课题的研究,多出实用性、指导性、前瞻性的理论成果,为学科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理论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与外市人员合作的研究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有本市作者撰写 50%以上内容,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形态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八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成果,不再接受申报参评。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每届设奖 120 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20 项,二等奖不超过 40 项。各等次奖项中经济类成果占 50%以上。在论文类和研究报告类中,徐州社科基金项目指南内的课题成果数量与其他成果数量的比例为 6:4。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 1 万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2000 元。

 第十一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遵循数量服从质量原则。参评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有重大变化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慎重研究该届奖项具体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有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获奖资格,

 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市评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申报成果须填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复评、终评三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类别分设若干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复评,并分别按百分制对参评成果排序;复评推荐结果提交市评委会进行终评;市评委会将终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 10 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市评委会将公示后无异议或经裁定的拟授奖成果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市评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

 第十七条

 评奖前依照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原《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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