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团委 院旗 租借 审批表
注:
1.经院团委老师确认后,请提前 3 天与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联系。
2.借用财物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好财物,院旗不得污损,如有污损情况请自行处理并如期归还。
3.若有遗失或损坏物品由院团委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在相应位置填写,遗失或损坏物品见《院团委物资租借细则》内的归还要求进行处理,院旗的借用一并算入各系五四评优考核范围。
4.租借方需在所写归还时间前归还物资,无故超时 15 分钟以上则视为情节严重程度处理。
5.租借人签名栏需租借单位相关人员归还物品时由院团委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清点、检查物资使用情况并做出登记报备后由租借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院 团委 综合办公室 负责人 :
连航韬
15759728616
租借单位(全称)
用途
租借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借用院旗数量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审 批 意 见 租借单位 老师意见 意见:
签名:
时间:
院团委 审批意见 意见:
签名:
时间:
团委综合办公室 审核意见
租借人签名
损坏/遗失物品 (含数量)
超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