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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2-08-11 13: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振兴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区民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记录方式。记录包括文字、音像等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民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具有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局领导班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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