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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时间:2022-07-30 17:55: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 见》(国办发[20XX]9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 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78 号)

 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 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 [20XX]178 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 元,二级警长 590 元,三级警长 480 元,四级警长 440 元,一级警员 410 元,二级警员 380 元,三级警员 340 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

 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 [20XX]58 号)规定执行。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 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 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 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 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 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

 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XX]58 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 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

 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十二 一级警长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十九 三级警员 二 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 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

 20XX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 20XX 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

 单位及其人员,应于 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 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1、公安部 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

 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20XX 年 12 月 16 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 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 《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 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 繁杂性。在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在《千呼万唤始出 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 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 “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职改,正在进行时!

 解读: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 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 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 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 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 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 20XX 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 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 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 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

 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 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 “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 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 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 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 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 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 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 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 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 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 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 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

 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

 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

 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 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 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 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 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 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 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 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

 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 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 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 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

 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 “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 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 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 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 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 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 大步”。

 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 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的,按照原来的称谓

 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 25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 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 1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 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

 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

 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 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 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 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 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 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 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 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 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 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 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 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 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

 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 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 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 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 “机关化”问题的形成;

 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 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 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

 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 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

 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 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 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 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 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 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

 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 《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

  最后想向大家传递的消息是,据说司法部已下发了文件, 参照公安部《套改方案》,并予今年年底开始执行,消息可否,我也不得而知。然而,我想说的是,职改,已不在遥 远,职改,在路上„„ 篇二: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讨论)

 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对员工激励的主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调整工资结构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相结合;坚持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以岗位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逐步实现按劳分配和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坚持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建立有效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和具有较强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工资分配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 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岗位、能力、业绩差异。

  (二)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员工收入水平与岗位贡献挂钩。体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岗位贡献紧密结合,建立员工收入能升能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四、工资结构标准

 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津贴、工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岗位基础工资为职工付出劳动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以现有的为标准,不在变动。

 2、岗位考核工资和奖金

 岗位考核工资和奖金是以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岗位责任、岗位贡献等基本要素为依据,确定公司员工工 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岗位考核工资是以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岗位 责任、岗位贡献等基本要素的不同,分为十级,共六大类, 即部门负责人、行政综合类、工程技术类、保安管理类、 业 务销售类、工勤类。

 3、津贴

 (1)包括有特殊岗位津贴、餐费津贴、误时津贴、话费补贴等;

 (2)特殊岗位津贴: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技术要求高、责任大、工作量大的岗位的一种灵活补贴方式,充分调整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工龄和奖金

 (1)半年奖,根据考核每半年发一次。

 (2)全年奖,根据考核每年年终发放。

 (3)业务指标奖,根据公司当前公司业绩与年初制定的工作指标提出相应的奖金,于年终发放。

 (4)不同工资等级按一定的比例拉开差距发放奖金。

 (5)工龄补贴以每年 10 元计,封顶 25 年。

 (6)对于岗位等级达到 7 级的,福利待遇予以调整,按发放 80%(此项针对原福利待遇未达到 80%的员工);岗位等级达到 5 级的,福利待遇予以调整,全额发放(此项针对原福利待遇未全额发放的员工)。

 五、岗位等级的核定与调整

 (一)职位等级的确认

 1、员工的职位等级,由部门经理按照公司聘任用结果, 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初步确认各员工

 的职位等级,并汇总到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根据整个公司的情况予以统筹考虑,最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确 定各员工的职位等级。部门负责人的职位等级,由主管领导提出职位等级意见,由总经理批准确认。

 2、初任职位等级 公司新招人员统一按照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实习级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经理根据工作情况拟定职位等级,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3、员工身兼数职的,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二)工资标准调整

 1、员工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可以定期晋升薪级。员工一年内被待岗二次的,其职位下调一级,工资标准亦相应下调。员工调整到其他部门时,由新进部门的经理重新确定其职位等级系列。

 根据定岗定薪、岗变薪变,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 1 个月起调整。

 2、职工晋升每次为一个薪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级的, 不能再晋升。因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中的,由主管领导 提议,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调级或越级调级。

 3、 对受到各种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薪级。处分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薪级。

 4、 部门经理职位等级调整 部门经理根据部门的经营

 状况予以上调。因业绩考核不佳而被调整为普通员工者, 则按照员工职位等级系列确定报酬水平。

 六、附则

 (一)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身兼数职的,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四)本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篇三: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 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 号,以下简称 7 号文)

 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以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 人)以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 64 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新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如高于按 国 办发[1993]85 号文附表套改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按高的标准套改。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按上述规定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后,可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2、现任副科、科员职务的工作人员,其下一级职务虽未明确过 科员、办事员,在这次工改中,也可比照担任过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同类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

 3、凡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从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一律参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65 号和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1]148 号文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在这次工改中, 以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五档作为套 改的起点工资标准,即:凡按 7 号文规定可套入教授工资第一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五 档,可套入教授工资标准第二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 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其余类推。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职务的,如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 套改后的增资额(任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包括工资标准提高 10%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但不包括特级教师津贴)低于按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套增资额的,可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并列入“保留工资”项目,今后随着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的晋升或不再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后,逐步予以冲销。

 6、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非教育系统的各类事业单位内设立的中小学,其教师的职务工资可按提高 10%后的标准执行。

 7、各级校外教研室、电教机构中按规定已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含按规定可以享受教龄津贴,但教龄未满五年的

 专职教师,下同);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中,现仍从事教学工作并按规定已享受教龄津贴的专职教师,在这次工改套改中,可在新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提高职务工资标准 10%。

 8、在符合提高 10%工资标准的教学或护理岗位上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工改中凡已按原军队行政职务或军队技术等级对应职员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其职务工资标准不再提高 10%,但岗位津贴仍按现任实际职务发给。

 9、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原按闽人福[1988] 154 号文规定套改职务工资的,这次可暂按该文确定

 的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相应套改职员职务工资,但其任职时间只能从该文下发时间起计算。之后任职的,从任职之月起计算。

 中小学行政人员按闽工改办字[1987]19 号、闽人福[1988] 193 号 文确定的表 1 至表 6 的标准相应套改职员职务工资的, 其任职时间也比照上述规定,即从 1988 年 12 月 18 日起计算。但对在首次确定表 1 至表 6 标准后,又达到文件规定的上一标准条件而变动标准的学校,其行政人员只能从批

 准变动标准之下月起计算其任职时间。

 10、1985 年 1 月 1 日至 1993 年 9 月 30 日期间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人员和经批准 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未受到奖励晋级的,在报经省 工改办批准后,其职务工资也可予以高套一档。

 11、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 号文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人调发[1992]4 号文精神,对在青海、西藏工作满 20 年和大中专毕业后工作满 8 年的内调人员,可在这次职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再高套一档。

 12、在教师、护理岗位上的工人(已评聘教师、护士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以及被聘任为非教师、护士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改后不再提高 10%工资标准,但原工资标准已提高 10%的部分,工改后可暂予以保留。中小学、中专、 技校、干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这次工改在取消 15%工资性补贴的同时,可暂按其原工资标准 10%给予保留。

 13、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的储存人员,原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储存档案工资的,这次一律按事业单位办法套改后记入本人档案工资。

 14、闽政[1994]7 号文中《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意见》附表十二“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及津贴标准表”中的

 “表演档次”和“演出场次”津贴改按本文附表标准执行。

  15、初中毕业生考入五年一贯制的全日制大学专科的毕业生,按同期高中毕业生考入大学专科两年的学制计算在校学习年限。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五大”毕业生,在这次套改中, 统一按大学专科两年、本科四年的年限合并计算其套改年 限;“半工半读”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折半时间计算套 改年限。

 16、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按现行工龄津贴年限的计算办法计算。

 17、行政管理人员同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同职务系列内调动的,在半年内明确为原任职务的,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年内,一次申报评审通过,确定为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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