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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涉企优惠政策汇编-金融优惠

时间:2022-07-19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涉企优惠政策汇编-金融优惠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258 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其中,金融优惠政策详细内容如下: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 1 月 25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

 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 2020 年 1 月 25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 2020 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 号)。

 2.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3.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

 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4.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5.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

 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6.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7.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够的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1 号)。

 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9.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10.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

 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

 1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缓收或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 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2.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 9 家全国性银行向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对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13.对 2020 年 6 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通过

 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14.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 1.6%。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 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 号)。

 15.对 2020 年 1 月 25 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6.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省财政给予 30%代偿资金。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低 0.5 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地方法人银行要明确自身定位,采取更大力度降费减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1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19.对国家级、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20.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 号)。

 21.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 号)。

 22.对疫情影响个人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 号)。

 2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对 2020 年 1 月 25 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省级财政给予 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对于

 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30%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 号)。

 24.对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的保险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产业的承保工作,争取尽快承保,确保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 号)。

 25.做好疫情防控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有困难的重点大数据项目贷款,积极帮助协调股权或债权融资,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 号)。

 26.使用省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重点康养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

 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帮助文旅困难企业恢复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 号)。

 27.做好“政银保企”对接服务。每月召开一次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对接会,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保尽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抓好咨询服务、项目推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贵州绿色产业发展扶贫投资基金、“贵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拓宽外汇管理服务渠道,多种方式对我省重点涉外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28.积极化解企业融资瓶颈。依托省设立的贷款代偿和补偿资金池,对重点外贸企业的银行融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无资产抵押担保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29.支持企业享受关税保证保险。对企业通过省外贸企业关税保证保险平台投保关税保证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30.高效畅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远程开户、交易、咨询等优势,不断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能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1.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生产类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2.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3.对申报的拟上市企业开展非现场辅导验收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4.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运用证监会融资审批报备的“绿色通道”首发、再融资、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5.支持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向证监会申请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许可的有效期,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时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安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6.稳妥化解因疫情产生的风险。支持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纾解短期的流动性困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 号)。

 37.对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 2020 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 号)。

 38.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贷款期限不少于6 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 号)。

 39.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 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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