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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时间:2021-10-20 10:10:2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篇:旅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度,本人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其中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4次,通讯方式召开4次。本人现场出席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未出席情形,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进行投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投票赞成。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确认公司《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以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公司控股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就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745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公司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56号文和证监发[]120号文的规定。

4.对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认为董事会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杨丽军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六、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作为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通过对公司的关注,尽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本人将不断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篇:旅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度,本人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其中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4次,通讯方式召开4次。本人现场出席

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未出席情形,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进行投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投票赞成。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确认公司《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以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公司控股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就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745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公司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56号文和证监发[]120号文的规定。

4.对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认为董事会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杨丽军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本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对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年度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是

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30%股权暨相关债权。受让方为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资产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闽武夷评报崇字()第011号

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益倾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本人事先认可,本人同意《关于出售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30%股权暨相关债权的议案》。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对公司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本人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的治理情况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负责人,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报工作相关要求,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公司度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有关审计情况,对年审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保证了年度报告的全面、完整、真实。

五、自身学习情况

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作为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通过对公司的关注,尽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本人将不断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14 年度,我们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赋予的职责,坚持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现将年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2014 年度,我们按时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历次董事会。2014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提交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程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股东大会上,我们认真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交流;
对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在认真审阅并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2014年度,公司均能在董事会召开前多日向董事提交会议文件,并对重要事项安排专门汇报,为独立董事审阅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发表独立意见提供了基本条件。2014年度共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三届十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总经理2014年度薪酬兑现及2014度薪酬与考核分配办法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事前,公司安排了专门的独立董事汇报会,详细说明了有关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了相关决议,故,我们认为:同意上述议案所载事项,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对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事先,独立董事分别听取了公司就新一届董事会人选情况的汇报,故,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的全部董事候选人,认为候选人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对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 1

于上述人选均为前一届董事会所聘用人员,全体独立董事对其能力和任职条件已了解,故一致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对担保事项、定期报告事项等发表意见

(1) 对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经营层汇报,独立董事了解到,此担保事项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流动资金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0.13%,故,认为公司此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不存在违规情况。

(2)2014年度,独立董事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2014年第一季度季报、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第三季度季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会日常工作

2014年度,我们积极参与董事会日常工作。持续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状况,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家意见。(1)听取公司经营层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的专题汇报。(2)听取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审计情况的汇报。(3)及时审阅公司报送的生产经营月度报告。(4)关注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独立董事培训。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4年度,我们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014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责任与义务,继续努力,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2014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与支持,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干勇、单尚华、高培勇、杨雄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14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本人应现场出席7次董事会,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参加次数如下: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4年度,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余额为万元,主要系因商品购销业务形成的经营性资金。

截止期末,公司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余额为零。除上述事项外,我们未发现西北化工公司存在其他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业务,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在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与西北油漆厂就产品销售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西北油漆厂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是公允的,交易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公司与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收回40亩授权经营土地补偿

协议》暨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综合考虑了该40亩土地属于授权经营工业用地的本质属性及国家对于授权经营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该土地取得时的原始成本、其地面建筑物的账面净值、企业出城入园后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土地处置的规划、审批意见,以及双方共同认定的具有国家a级资信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40亩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了较为合理的补偿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誉良好、证券执业资格完备,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

(五)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1号》文件及深交所相关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2014年,公司根据实际修订和完善了《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 关于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4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5、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法》、《证券法》、《新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培训。

四、其它

1.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况发生;

2.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崔明,电子邮箱:ldcming@126.com 。

独立董事刘钊,电子邮箱:lz1288@188.com 。

独立董事胡秀琴,电子邮箱:huxiuqin@lzu.edu.cn。

独立董事签字:

2014年xx月xx

第五篇: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半年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和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半年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2,578.68万元,截止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78.68万元,为对江苏联化提供担保1,450万元和对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1,128.68万元。该两项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

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张有志先生、

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伟程先生、马大为先生、黄娟女士均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

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萍、彭寅生、郑宪平、张贤

桂、鲍臻湧、叶渊明、何春和曾明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聘任王萍为总裁,彭寅生为常务副总裁,鲍臻湧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郑宪平、张

贤桂、何春、叶渊明为副总裁,曾明为财务总监。

(五)在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现场调查情况度本人通过对公司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自身学习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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