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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万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5043

时间:2022-08-07 17: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万源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财采决〔2018〕1 号

 投诉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 114 号;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010-60581310。

 委托代理人:肖海东;工作单位: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商务经理;联系方式:13873194755。

 人 被投诉人 1:

 :万源市城市管理局;地址: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 118 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局长;联系方式:0818-8615630。

 人 被投诉人 2:

 :云南宏茂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新宝象河交叉口云路鼎晟大厦 2 层201 室;法定代表人:和媛;联系方式:0871-63199680。

 2017 年 8 月 28 日,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 1 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交了投诉,我局受理后于 2017 年 10 月 9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采决【2017】2 号),投诉

 人不服向达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达州市财政局于 2018年 1 月 1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市财复决【2018】1 号),撤销万源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采决【2017】2 号),责令万源市财政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局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重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 1 于 2017 年 8 月 7日对万源市城市管理局万源市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采购,编号 WSZC(Z)2017-77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投诉 理由:

 :一、被投诉人 1 根据被投诉人 2 提供的永兴县环卫所的《整改函》(2017 年元月 6 号)以及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的《情况说明函》(永环卫(2017)23 号),认定投诉人在 2016 年的经济活动中有严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存在,无良好商业信誉,认定投诉人在《诚信行为声明函》中未如实上报,做出虚假承诺。以上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被投诉人 1 在未认真调查取证,未弄清事实情由的情况下,认为投诉人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被投诉人 2 质疑事项成立,投诉人中标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审查 查明:

 :一、被投诉人 1 在质疑答复书中根据被投诉人 2 提供的永兴县环卫所的《整改函》,认定投诉人在 2016年的经济活动中严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存在,无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诚信行为声明函》中未如实上报,做出了虚假承诺。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 号)第九条之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 1 认定投诉人在万源市城市管理局万源市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采购中存在无良好商业信誉的理由不充分。

 二、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 1 无权作出中标(万源市城市管理局万源市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采购)无效的理由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 号)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我局认为被投诉人 1 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中标无效的主体资格不适当。

 三、被投诉人 2 未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被投诉人不提交相

 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 2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被投诉人 2 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综上所述, ,:

 本局认定:投诉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源市财政局

 201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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