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高采竞[2018]21 号
高县林业局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高县林业局
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
2018 年 11 月 5 日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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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谈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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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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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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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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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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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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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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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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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谈判内容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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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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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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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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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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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谈判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受高县林业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委托方的设备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高采竞〔2018〕21 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一包, 即 :
第一包:
设备。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谈判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获取时间:2018 年11 月8 日至 2018 年11 月14 日16:00。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二)获取方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网址:ggzy.yibin.gov.cn)首页右侧“电子交易平台”,点击“投标人”,再点击“政府采购交易会员注册及登陆”栏目后进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交纳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和下载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7×24小时服务电话:4009618998。
三、技术服务费的交纳 (一)技术服务费:100 元(大写:壹佰元)。
(二)技术服务费交纳时间:2018 年11 月8 日至 2018 年11 月14 日16:00 期间,将技术服务费交纳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账
号:
22-494101040010778
(三)注意事项:
1.技术服务费的有效交纳,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技术服务费交纳回执》和响应文件开启现场打印的《技术服务费交纳情况汇总表》为准。
2.所有市本级和县(区)项目,技术服务费均须交纳至上述账户。
3.同一项目分多个包的,供应商只需交纳一次技术服务费。
四、谈判保证金的交纳 (一)谈判保证金:第一包金额:¥2000 元(大写:贰仟元)。
(二)谈判保证金交纳时间及交纳方式:供应商应在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6:00前,及时将谈判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并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出《保证金交纳回执》。
收款单位: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 帐
号:
22-483701040002924 (三)注意事项 1.供应商须先交纳技术服务费后,才能交纳谈判保证金,请广大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技术服务费和谈判保证金,否则,将影响投标。
2.同一项目分为多个包的,每个包均须单独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凡交纳金额与谈判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交纳谈判保证金和参与谈判)。
3.谈判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须通过供应商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时所绑定的网银账户交纳。
4.技术服务费和谈判保证金具体交纳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指南--操作指南中的“宜宾电子化交易保证金交纳教程(视频版)”,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831-2208662)或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联系电话:0831-5415715)。
5.供应商交款的网银账户为农业银行账户时,应采取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农行在线支付”方式交纳技术服务费和谈判保证金,并分别取得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相关交纳回执证明(未取得交纳回执的,属无效交纳)。
供应商交款的网银账户为非农业银行账户时,应先后将所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谈判保证金金额分别通过企业网银账户,及时交纳至上述账户,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且以“跨行订单分配” 方式分别查询和分配(即绑定)技术服务费和谈判保证金,并取得相关交纳回执证明(未取得交纳回执的,属无效交纳)。
6.跨行交纳保证金(即非农行账户交纳)存在到账延迟可能,建议供应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 1-2 天交纳保证金。若非农业银行账户成功交纳技术服务费或谈判保证金六小时后,其交纳状态仍显示为“未交纳”的,可在交纳时间截止前垂询技术服务电话 0831-2208566。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提交方式:网上提交。具体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条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即:不将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导入开标系统,下同)。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 10 时 00 分。
(三)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若本谈判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
/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六、相关事宜 (一)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须携带制作和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投标。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除谈判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呈现的信息为准。
(二)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一)(地址: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或递交远程响应申请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
0831-5410676(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
0831-5415715(保证金收退);
0831-5410676、0831-5415715(质疑受理);
数字证书办理室(办理数字证书咨询):
0831-2208723<四川 RA 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
0831-2208724<CFCA 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
4009618998(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咨询,提供 7×24 小时服务)。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谈判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供采购代理机构参考,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考虑和选择,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高县林业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高县分中心
地
址:
地
址:
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 联 系 人:
王先生
联 系 人:
陈女士
电
话:
0831-5582332
电
话:
0831-5410676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
2018 年 11 月 5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须知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高县林业局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831-5582332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 地
址: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831-5410676 3 谈判文件编号 高采竞〔2018〕21 号 4 项目名称 高县林业局设备采购项目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一包,即:第一包:设备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9 现场踏勘 ☑ 无
□有 10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11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12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340000 元(大写:叁拾肆万元),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13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0 时 00 分
14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一)
(地址: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
15 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一)
(地址: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四幢四楼)
16 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共 3 人,其中,业主代表 1 人。
17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8 成交原则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资质、符合性审查均通过)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9 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产生方式 ☑
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2 个。
□ 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 3 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人。
20 谈判保证金的交纳 第一包金额:¥2000 元(大写:贰仟元); 交款方式:供应商应在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6:00 前及时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并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出《保证金交纳回执》。
收款单位: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文江支行 帐
号:
22-483701040002924 注:每个包均须单独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凡交纳金额与谈判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交纳谈判保证金和参与投标)。
21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谈判保证金将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分行设置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22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5%。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23 履约保证金退还 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由采购人退还。
24 交货地点 高县林业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25 交货期限 合同中约定 26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详见谈判文件第四、五章。
27 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
28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29 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备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30 响应文件份数及 相关要求(份数及 其包含内容等)
网上递交。具体递交方式由供应商按本章“一、须知附表”第 31 条“开标方式”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31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 本项目采取现场开标方式开标。
1. 响应文件递交: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到开标地点或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签到相关事宜:
(1)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谈判小组将按照第九章规定的程序,根据所有供应商的
签到顺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3. 开启响应文件相关事宜:
(1)若开标时,其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若本谈判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
/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4)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加密、解密等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32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由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在成交结果公示 期间核实)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注:响应文件真实性是指:“第四、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
33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谈判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3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
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5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进行,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专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7 采购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38 样品处理 若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
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39 其他补充内容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40 谈判文件的解释 对谈判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对谈判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答复; 其余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即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答复。
二、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三、谈判双方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谈判小组。
(二)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响应文件的语言 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
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格式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 xxx.ZFTBJ 。
七、响应文件份数及包含内容 网上提交。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 xxx. ZFTBJ。
八、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谈判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响应文件递交 网上提交。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附表” 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
十、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十一、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一)谈判保证金交纳。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递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成功交纳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缴纳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谈判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方式详见第一章四(三)。
(二)谈判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人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在谈判过程中,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 8.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9.供应商违反本谈判文件第十二章附件 3《承诺函》相关条款; 10.相关法律法规、谈判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十三、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非谈判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在一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不得高于 15%,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成交资格。
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按照本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五、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的; (二)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三)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谈判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影响谈判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谈判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
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谈判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履行合同
(一)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验收 (一)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十九、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 1 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谈判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年 2 月6 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二十、相关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只要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 6%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非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投标。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三)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可优先采购:在价格、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二十一、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其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谈判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格条件、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受理、答复;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七、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 3“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36 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 3 “承诺函”中承诺)
(三)
/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谈判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扫描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二章附件 3); (六)其他:
/
。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投标文件;同时,投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高县林业局设备采购。
二、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高县林业局设备采购 (二)商品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
包号 项目 数量 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所投产品参数不能低于下列参数和要求)
预算控制 总价(万元) 一包 设备 1 批 见附件 34
附件:设备参数要求如下
序号
设备
名称
具体配置要求
单位
数量
1 油锯 参数:汽油发动机,排量:≥45.6cc cm3;功率:≥2.2KW/3.0hp;导板尺寸:≥16 寸 40cm; 产品特点:重量轻,操作使用方便;补偿式化油器,即使空滤变得堵塞的情况下,阻止汽油和空气的比例升高,保证在长时间内发动机功率稳定输出。做工扎实,手感舒适,经久耐用,有效保障使用时安全;采用新型大轮绳启动系统,轻松方便;链条松紧调节螺钉可以通过链轮盖进行调整。
把 50
2 碎木机 1. 外形尺寸(mm):≥长 3200*宽 1700*高 2250。
2. 涡轮增压柴油发动机配用动力:≥75KW(102 马力)。
3. 进料喉尺寸(mm):≥宽 450*高 380, 4. 刀片数量:动刀 4 片、静刀 1 片。
5. 刀片规格( mm )
:
≥240*120*16。
6.进料方式:液压强制进料。
7.进料压辊动力:液压马达。
8. 进料档位:进-停-倒三档手动控制。
9.柴油油箱容积:≥35L。
10. 液压油箱容积:≥40L。
11. 碎枝最大直径:≥20cm。
12. 行走方式:牵引拖挂式。
13. 生产效率:5 吨/小时。
台 2
三、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谈判文件中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质量出现问题时,成交供应商负责“三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质保期外,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须以使用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合同签订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
2.交货时间:合同中约定。
3.交货地点:高县林业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4.履约保证金:成交商须递交成交总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
(三)付款说明 1.项目安装验收合格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5%。
2.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余下合同总金额的 5%。
3.若出现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将不会支付剩下的余款。
(1)出现二次以上的质量问题; (2)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4.供货方延迟完工时间,每天按合同总金额 1%支付违约金(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四)验收要求:
验收由高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质量标准和竞争
性谈判文件所列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交货后,采购人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采购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验收或无故刁难、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章。若采购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成交人延期验收,采购人应提供延期说明。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中标人在10 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详见第六章。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下载网址:http://ggzy.yibin.gov.cn(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质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响应文件直接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附表” 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
投标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供应商应按第十二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将资料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资质资格部分 (一)第四、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其他:
/
。
二、技术部分
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技术要求应答表; (二)(☑)生产厂家印制的彩页资料、官网下载的技术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产品在工艺、技术、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四)(□)保证货物正常存放、使用和常规保养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专用工具以及设施清单; (五)(☑)售后服务方案; (六)(□)培训计划、验收方案; (七)(□)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技术人员; (八)(☑)其他:供应商认为如果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或者原件盖鲜章的扫描件)。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简介,注明公司办公地址、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以及公司优势等内容; (二)报价函; (三)商务条款应答表;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开标一览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一、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网上)。
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并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注: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二)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当众宣布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开标唱标。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导入有效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由唱标人员对其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以及供应商名称等进行宣读,且记录在案。
(五)唱标结束后,请供应商代表确认报价并在报价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六)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
三、 谈判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四、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谈判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签到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谈判。
六、谈判小组确定谈判轮次及报价要求。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