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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08-04 14:10:03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化工程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XX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各县(区)住建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各方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大中型综合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立项前开展概念方案的竞赛,初步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控制好项目的投资。

 第八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宜在工程总承包招标前或同步进行工程监理的招标。大中型综合建筑项目可在工程监理招标内容中增加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第九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已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四)有满足工程总承包招标所需的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水文、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 (二)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例、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编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由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具备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相应的组织架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

 (二)招标人可以设定有关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方案、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以及有关个人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内容作为评审事项; (三)招标人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能力、条件相关,企业或单位业绩、信誉的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 (四)招标人设定的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等评审事项,只能作为符合与否的评审事项,不得作为优选比较的评审事项; (五)投标人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提供查询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按照规定附上有效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均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会由岩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 7 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 3 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合同和结算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方式如下:

 (一)合同价确认方式 1、勘察设计费以中标价作为最终合同价; 2、建安费:以经市财政局审定工程量清单预算结合中标单位承诺的相应报价下浮率计得建安费合同价,并签订建安费合同价补充协议,该价款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依据。

 (二)造价控制

 1、施工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式。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除合同约定因素外,建安费合同价均不予调整; 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符合项目需求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视情况委托符合项目需求的设计咨询机构,监督项目设计,防止中标人在设计中刻意采用利润率高或无法定价的材料、设备,以达到最佳的质量造价比。

 (三)竣工结算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未超过固定合同总价的建设项目,按市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结算。工程结算价若超过固定合同总价,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四)工程支付 1、工程款支付以固定合同总价作为每个工程报量期依据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规定的义务后,建设单位需完成工程费用的全部支付; 2、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在尚未完成工程预算审核的,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业主及监理确认)先行支付 30%的工程进度款。

 (五)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将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和主体结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提供的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相关资料不准确,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二)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除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承包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应由建设单位为主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确认施工图和工程预算后,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建设标准、主要工艺、材料设备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应按实调整;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阶段申请领取开工报告,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分部工程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检测。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建立满足项目需求的管理架构,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

 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后,原 XX 府办纪〔2017〕76 号文、XX 府办纪〔2018〕144 号文废止。本办法中未尽之处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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