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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8-01 14:25:03 来源:网友投稿

  长寿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按照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通过编制和实施我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规范指导和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4〕284 号)、《长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寿区城镇疑似 D 级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方案》(长寿府办发〔2016〕59 号)、《长寿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长寿府办发〔2017〕50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防治结合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处置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首要任务,切实做好事故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和危害,不断提高对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发生、发展全过

  ― 2 ― 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是处置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责任主体。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联动的原则,分级建立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同时整合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单位应急资源,形成反应快捷、高效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发生的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重庆市城镇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4〕284 号)规定,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导致的房屋安全,以及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导致的城镇危房垮塌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处置我区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重要依据。

 五、事故分级 按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性质,危害大小、紧急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

  况,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Ⅰ级):1、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2、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3、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Ⅱ级):1、危及 10-29 人生命安全;2、造成 50-99 人重伤;3、造成 10-29 人死亡(含失踪);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Ⅲ级):1、危及 3-9 人生命安全;2、造成 10-49 人重伤;3、造成 3-9 人死亡;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Ⅳ级):1、危及 1-2 人生命安全;2、造成 1-9 人重伤;3、造成1-2 人死亡;4、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

  ― 4 ― 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在长寿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设立长寿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由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或联系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计委、区交委、区政府新闻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支队、有关保险公司、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指挥部下设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职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指导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全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事故调查和评估;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使用管理房屋数量较多的部门组建城镇危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管理范围内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承担较大及以上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突发较大及以上城镇危房垮塌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应急办)批准,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1. 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 现场指挥部按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原则上设立 8 个现场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

  ― 6 ― 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由指挥长按照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和人员到场情况确定。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

 成员单位:区国土房管局、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

 工作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收集整理和传送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承担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组长单位: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支队等。

 工作职责:勘察事故现场,组织技术专家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抢险处置方案;调集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专业施工队伍,迅速切断毁损房屋的水、电、天然气等危险源,迅速组织开展救人抢险,对损毁房屋及时采取排除危险措施;承担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安全警戒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区交委等。

 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和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危险房屋居住人员和周边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安置和疏散、避让,维护抢险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区卫计委 成员单位:伤亡人员及家属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区人民医院、在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等。

 主要职责:保证应急救护通道畅通,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药品、器材进入指定地点开展救护工作;组织医疗技术专家根据人员受伤特性,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护送受伤人员至指定的医院救治。

 (5)善后稳控组 组长单位: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伤亡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

  ― 8 ― 事处(镇政府)、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等。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开展伤亡人员家庭的安抚稳控工作;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6)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人员、撤离疏散人员的生活保障、临时居住过渡安置等后勤服务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资保障;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及有关人员。

 (7)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区国土房管局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人)、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配合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长寿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等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故处置动态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责任和报告时限 (一)发生地报告。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也可直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向 110、119、120 等报警台报告。

 (二)下级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知悉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应在事发后 20 分钟内有声设备报告、40 分钟内书面传真区政府应急办。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的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区政府应急办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并在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传真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国土房管局,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和故意拖延不报。

 二、报告内容及要求 (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人(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

  ― 10 ― 取的措施和事故抢险情况等。

 (二)阶段报告。事故处置过程中,至少每隔 6 小时续报一次。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过程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过程、事故原因等。

 第四章

 事故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发生时,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应急办)、区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响应级别,并视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可升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通知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应急行动。

 二、先期应急响应 (一)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第一时间内要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排险工作,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全力抢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安置居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难发生。同时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预警级别规定和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发生后,先期应急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态势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应急办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较大事故由区政府分管领导(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现场总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三、分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由区政府应急委启动预案,区政府区长、分管副区长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先期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待国务院、市政府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国务院、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二)较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响应(Ⅲ级),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启动预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响应(Ⅳ级),按下列分工,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应

  ― 12 ― 急处置主体,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派人到现场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1. 因挖掘、爆破等施工作业引发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和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区城乡建委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处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

 2. 直管公房和公廉租房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区国土房管局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处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

 3. 私有产权房屋和民营企业房屋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处置,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

 4.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管所用城镇房屋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与其主管部门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处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

 5. 园区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和单位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园区管理机构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处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

 四、应急结束

  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分析论证和现场检测,确认无危害、无风险后,事故现场指挥部撤离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灾后恢复重建、受伤人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分工 (一)发生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由启动应急预案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善后处置要求 (一)现场清理。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排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损失评估。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质补偿,重建能力评估,制定事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 14 ― (三)人员稳控。对受到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影响的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受害赔偿。房屋安全事故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房屋产权人(单位)、房屋使用管理人(单位)及其它责任人(单位)追究赔偿责任。房屋受害人所在单位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依法起诉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区司法部门应当提供司法援助,区建筑档案管理单位和区不动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档案查询。

 (五)保险理赔。事故发生后,事故受损房屋和事故受害人办理了有关保险手续的,事故房屋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尽早介入,督促其按约理赔。参加应急处置的救援人员应办理相应的保险。

 (六)社会救助 1. 住房救助。事故发生后,对因房屋垮塌或房屋危险不能居住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公廉租房轮候配租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帮助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2. 生活救助。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生活困难的,由受

  害人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捐赠工作和救济工作。

 三、事故调查和总结 (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现场指挥部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在撤离现场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应急办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以及其他相应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作进一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在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程序原则上不适用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权限,配合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装备保障 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事故现场指挥部可紧急调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抢险装备器材。

 二、医疗保障 突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时,区卫计委

  ― 16 ― 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医疗费用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三、经费保障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筹集突发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技术保障 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息库建设,为城镇危房日常监测和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区城乡建委要为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排险解危提供施工技术支持。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区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和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二、培训 区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演练

  区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至少每2 年组织开展一次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八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长寿区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寿府办发〔2009〕1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城镇危房垮塌事故报告流程图

 2. 事故等级划分和分级响应示意图

 3. 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分类处置示意图

  4. 较大及以上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框架图

  5. 事故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流程图

  ― 18 ― 附件 1

 城镇危房垮塌事故报告流程图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指挥部(办公室)

 20 分钟内有声设备报告、40 分钟内书面传真报告 区政府应急办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的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区政府应急委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国土房管局 相关部门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 1 小时内书面传真报告立即报告 抄送 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10、119、120 等报警台

  附件 2

 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等级划分和分级响应示意图 事故等级 具体情形

 先期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一般 (Ⅳ级)

 1、危及 1-2 人生命安全;2、造成1-9 人重伤;3、造成 1-2 人死亡;4、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第一时间内要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排险工作,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全力抢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安置居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难发生。同时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预警级别规定和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应急处置主体,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较大 (Ⅲ级)

 1、危及 3-9 人生命安全;2、造成10-49 人重伤;3、造成 3-9 人死亡;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启动预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重大 (Ⅱ级)

 1、危及 10-29 人生命安全;2、造成 50-99 人重伤;3、造成 10-29人死亡(含失踪);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区政府应急委启动预案,区政府区长、分管副区长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先期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待国务院、市政府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国务院、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 (Ⅰ级)

 1、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2、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3、造成 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4、造成

  ― 20 ― 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 3

 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分类处置示意图 事故类型事故类型 因挖掘、爆破等施工作业引发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和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直管公房和公廉租房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私有产权房屋和民营企业房屋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管所用城镇房屋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园区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和单位发生的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启动单位启动单位 区城乡建委 区国土房管局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与其主管部门 园区管理机构 配合单位配合单位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22 ―

  附件 4 较大及以上城镇房屋垮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框架图

 事故调查组 成员: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国土房管局、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参加。

 成员: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支队等参加。

 成员:区公安局牵头,成员: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区交委等参加 。

 成员:区卫计委牵头,伤亡人员及家属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区人民医院、在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等参加。

 成员: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牵头,伤亡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等参加。

 成员: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参加。

 成员: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人)、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参加。

 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配合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长寿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等单位。

 职责: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故处置动态和进展情况。

 新闻报道组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由区长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或联系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职责:勘察事故现场,组织技术专家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抢险处置方案;调集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专业施工队伍,迅速切断毁损房屋的水、电、天然气等危险源,迅速组织开展救人抢险,对损毁房屋及时采取排除危险措施;承担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责:组织警力和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危险房屋居住人员和周边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安置和疏散、避让,维 护 抢 险 现 场 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

 职责:保证应急救护通道畅通,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药品、器材进入指定地点开展救护工作;组织医疗技术专家根据人员受伤特性,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护送受伤人员至指定的医院救治。

 职责: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开展伤亡人员家庭的安抚稳控工作;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人员、撤离疏散人员的生活保障、临时居住过渡安置等后勤服务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资保障;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及有关人员。

 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收集整理和传送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承担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综合协调组 安全警戒组

 现场抢险组

 医疗救护组 善后稳控组 后勤保障组

  ― 24 ― 附件 5

 事故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流程图 事故等级 善后处理分工 事项

 一般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启动应急预案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现场清理、损失评估、人员稳控、受害赔偿、保险理赔、社会救助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危房垮塌事故 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流程图

  备注:以上程序原则上不适用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权限,配合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现场指挥部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在撤离现场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应急办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以及其他相应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作进一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城镇危房垮塌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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