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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时间:2022-07-29 10:50:03 来源:网友投稿

 贵州石油分公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省公司组织、指挥、协调全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省公司本部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调用所需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1.2.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员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各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石油分公司的

 管理制度,在应急工作中,本着对国家、社会、员工和公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5 整合资源,协调应对。建立和完善区域应急中心,整合企业现有应急资源,实行区域联防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 编制依据 本专项预案编制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7 号,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号,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9 号,自 1995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年 5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年 5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6号公布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 年 5 月 4 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 年 5 月 12 日卫生部长令第 35 号发布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 号,自 2005 年 4 月17 日起施行 《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中国石化安〔2005〕651 号。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贵州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和部门突然发生,对企业员工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在贵州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部门内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需由事发当地政府乃至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 )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病例;

 3、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50 人,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5、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中毒人数在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6、因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员工人数超过 50人,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7、贵州石油分公司所属单位驻地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区、市)域内的基层单位,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49 人以下,或者死亡 4 人以下; 4、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中毒人数在 49 人以下,或者死亡 4 人以下; 5、因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员工人数在在 49

 人以下,或者死亡 4 人以下; 6、在一个县(区、市)域内的基层单位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现(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20 人以上,无死亡病例; 4、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中毒人数在 9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因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员工人数在 9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6、发生在系统内,经县(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省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员工和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环境污染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员工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中心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贵州石油分公司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经理任指挥长,分管副副经理任副指挥长。

 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任务:

 (1)负责对全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领导、指挥、协调全系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国家、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法规; (3)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4) 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贵州石油分公司 应急指挥中心 本部机关 职能部门 专家组 应急指挥中心 办公室 现场应急指挥部

 (5)承担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1.2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经理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经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事项。

 2.1.3 部门职责分工:

 2.1.3.1 经理办公室 a)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值班; b) 接受应急事件的报告,跟踪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c)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通知省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 d)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 e) 负责新闻发布和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f)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和求援; g) 负责应急值班记录和现场应急处置总结的审核、归档工作; h)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2 安全数质量管理处 a) 收集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周边有关资料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b) 组织制度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c) 派出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d) 指导环境监测; e)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向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求援; f) 负责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的策划,并组织实施; g) 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h) 负责对应急工作的费用做出预算; i)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3 政工办 a) 跟踪并详细了解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b) 开展舆论宣传,做好事件波及区域员工和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c) 派出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d)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向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求援; e)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4 财务资产处 a) 指导与应急工作有关的年度资金计划; b) 核销应急救援费用; c) 参与应急处置有关责任方赔偿费标准的制定; d)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5 人力资源处处 a) 组织编制应急人员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b) 负责组织应急培训工作总结; c) 负责应急工作考核;

 d)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下,应急值班人员应做到:

 a) 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b) 负责接受应急报告和应急信息,并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报告; c) 跟踪并详细了解应急事件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报告; d) 负责领导指令的下达; e) 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纪录; f) 严格岗位责任制,遵守安全与保密制度; g) 完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3.1 预报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以情预报信息:

 a) 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疫情预警信息; b) 所属单位获取并上报的地方政府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疫情预警信息; c) 政府主管部门向应急中心告知的疫情预报信息; d) 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经风险评估得出的疫情发展趋势报告。

 3.2 预测 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以及政府发布的预警,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应进行传染病

 疫情分析,做出如下判断:

 a) 启动 I 级应急预案; b) 直属企业应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 c) 直属企业应采取防范措施。

 3.3 预警 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预测结果,进行以下预警:

 a) 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b) 指令直属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并通知生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进入预警状态; c) 指令直属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3.4 预警解除 直属企业应急终止,应急指挥中心宣布预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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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4.1.1 贵州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 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辖区卫生局报告。

 4.1.2 贵州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发生 I 级事件,基层单位可直接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2 报告内容 4.2.1 贵州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发生Ⅰ、Ⅱ事件及时间,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名称、地理位置; b) 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特征、扩散蔓延趋势;

 c) 人员伤病情况、临床表现、已死亡人数; d) 可能的原因; e) 现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情况; f) 食品储备情况; g)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h) 救援请求。

 4.2.2 在处理过程中,事发单位应尽快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并随时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现场情况; b) 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 c) 重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对人员的损伤情况、可疑食物、临床表现; d) 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对人员的损伤情况、中毒人数、临床表现、职业因素; e) 重大传染病疫情对人员的损伤情况、确诊人数、临床表现; f) 重大不明原因疾病对人员的损伤情况、确诊人数、临床表现; g) 人员伤亡情况; h) 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i) 现场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及食品剩余和补给情况; j) 周边居民疏散情况; k) 其它救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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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准备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

 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6 应急处置 接到应急报告后,本级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向员工发出危险或避嫌警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本单位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领导。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感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及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

 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1 应急上报 6.1.1 当发生特大事件时,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6.1.2 当发生重大事件时,省公司本部职能部门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分别向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6.2 应急行动 6.2.1 应急指挥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

 a) 迅速派出指挥部人员赶往现场; b)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直到事发单位进行抢救工作; c) 根据现场需求,组织调动和协调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

 6.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 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b) 隔离流行病患者,切断流行病传染链,做好疫区消毒工作; c) 协调现场内外部应急资源,统一指挥应急抢险工作; d) 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修订方案; e) 确定事件现场的隔离区域和范围,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 f) 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g) 组织分配和发放应急物资;

 h) 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i) 根据现场方案需要,请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其它应急资源; j)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的对外新闻发布。

 6.3 现场救援方案的实施 6.3.1 重大食物中毒:

 a) 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b)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c) 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物中毒的原因进行鉴定; d) 落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e) 看望中毒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 f) 适时对治疗救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6.3.2 急性职业中毒:

 a) 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b) 掌握现场情况,对中毒源进行泄漏原因分析,制定方案,进行工艺处理,切断泄漏原; c) 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停止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保护、控制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物质; d) 对现场进行检测,紧急疏散转移隔离区内所有无关人员,实行交通管制; e) 撤离作业人员; f)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迅速进入现场危险区,沿

 逆风方向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根据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并视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6.3.3 重大传染病疫情合群提醒不明原因疾病:

 a) 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做到人人皆知,提高员工的及时就诊率; b) 开展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的隔离、流动人员调查、追访传染病源、消毒等一系列防控工作,对间接接触者做好排查、隔离等工作。

 7 应急终止 经应急处置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应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a) 政府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b) 人员得到妥善治疗; c) 毒源得到有效控制; d) 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8

 术语 8.1

 突发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突发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职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

 8.2

 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发生规定的传染病或依法增加的传染病爆发流行的重大疫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感、病毒性肝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8.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临床表现基本相似的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原因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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