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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报告

时间:2021-10-17 10:02:40 来源:网友投稿

大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综合执法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为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2016年5月起,我市成立专题调研组,重点围绕县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问题开展调研。通过与本市(县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住建、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走访群众等途径,全面收集相关材料,认真梳理分析了本市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对策建议,并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现状

2014年根据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主要做法。

1.确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合理配置执法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整合归并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主要是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道路运输、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实行综合执法。

2.依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力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根据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划转情况,设置执法机构,精简整合有关部门原有执法队伍,相应划转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是依托原有的执法队伍为基础,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和国土执法监察队伍一并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成一支有行政管理人员有专业执法队伍的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同时,为做好城区内交通方面的行政执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指定人员负责的形式形成支相对稳定的联合执法队伍。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实现由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的实质性跨越,实现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1.大力整合执法力量,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实现执法力量集中、执法力度加强,有效克服分散执法软弱无力、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弊端,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市政、国土、住建等部门管理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整合,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把“五根指头”捏成了“拳头”,集中了编制经费,优化机构设置和装备条件。同时,明确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集中行使规定区域内市容环卫、市政管理、城市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城市规定区域内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在规定区域内已经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多头执法的现象,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2.推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切实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到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几乎都有行政管理职能。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罚代管的现象极为普遍,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3.大力促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竞争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划清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了执法行为,为依法治市奠定良好的基础。将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突击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的状况;
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造成的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各方面的状况将会得到改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树立城市管理的新形象。

4.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将会初步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分离,改变了原来那种由一处行政机关“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新的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行,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形成。

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多领域多事项多部门,是否能取得成效,部门协调配合工作至关重要。如我市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虽然已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由于各种原因市国土局的部分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也未能转移转移,仍在从事卫片执法工作,因此出现了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执法机制。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如群众投诉反映较多的重灾区噪音扰民问题,噪音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夜间投诉多为夜宵摊扰民的店面内经营由工商管理,食品安全隐患又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处理好该问题需要多部门共同行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各部门的意见和步调不一致,难以真正的解决问题。

(二)职责划分难以界定。

1.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够到位。由于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在划分综合执法职责时,未能进行充分的论证,未能将较为应该划转的职权划归综合执法,如城区内的扬尘洒漏处罚职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较为紧密,由于划分工作较为匆忙未能划转,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真空现象。

2.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尤其是体现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如在综合执法机构成立之初将城乡国土和规划建设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全部交由城管综合执法进行承担,执法面过于广泛,执法力量无法覆盖全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

1.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目前,我市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而在事业编制人员中存在大量的工人身份人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

2.执法人员专业素质难以保障。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对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教训,对今后如何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及时合理调整职能职责。

结合运行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职能职责,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基础。根据综合执法机构运行情况,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必强求,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结合运行后的经验教训,及时不断的调整相关职责,力争做到各项指标的匹配,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繁重,执法面过于广,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为切实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做好机制体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关键。

1.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在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基础上,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审批信息等资料,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有力措施。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保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执法经费、装备和执法人员待遇保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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