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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党支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时间:2021-10-16 14:43:16 来源:网友投稿

实验小学党支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根据教育局党委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

学校校级干部及处室担任领导和其他党员职工 。

二、报告的内容

(一)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四)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六)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九)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时限、形式

(一)报告的时限:

本意见所列个人应报告的内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报告的形式:

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表),向组织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

学校校级及各处室领导干部的报告(一式3份),由学校办公室受理,同时送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组织备案。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织或组织人事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意见,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
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学校党组织要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意见;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学校党支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同时负责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每年一次制发给每一名领导干部。

5、学校党组织每年年底前要向局党委、监察室书面报告一次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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