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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2-08-16 17:15: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措施,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其工作。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牵涉部门较多,加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使得实践工作中各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相互推诿、办公人员缺乏工作热情,最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

  目录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1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1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 .................................... 1 (三)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典型模式 .......................... 2 二、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合力受到制约 ............................ 3 (二)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 .................................... 3 (三)社区矫正经费不足 .......................................... 4 (四)社区矫正基层基础较为薄弱 .................................. 4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4 (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 5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 (三)加大经费投入 .............................................. 5 (四)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机构 ...................................... 6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1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这项制度在本质上可以说就是刑罚执行和行政管理交汇的产物,它同时具备了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的两种属性。社区矫正工作既是刑罚执行行为的创新和发展,又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法治领域的延伸和扩展。在工作模式上,社区矫正将以往传统刑罚执行偏重于符合社会大众的报应心理和塑造国家权威的直接对抗模式,转变为由政府部门在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协助下,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和帮助的柔性管理模式,这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法与理念的转变,也与公共管理的多元参与治理理念不谋而合。在工作目标上,社区矫正可以被看作是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者和矫正对象之间的再次对话,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手段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使他们和社会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进而使得公共秩序得以有效维护。

  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行刑轻缓化、执行人性化、参与多元化和社会开放化等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措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 根据 2003 年、2005 年和 2009 年“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乃至推广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管理社区矫正这项工作的主体既有公安机关又有司法机关,其中司法机关起到“牵头组织”作用,乡镇基层司法所承担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是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此规定表面上赋予了司法机关执行权力,并使公安机关由实施监管主体变成了配合监管主体,但实际上却造成了“执法主体”与“管理主体”相分离的问题,直接导致“双重主体”的出现,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也引发了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执行不力等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享有执行的权力,却不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的工作;而司法机关作为“管理主体”,承担大量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但却没有执法的权力。这不仅有违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造成对矫正对象日常监管工作的脱节,并且从本质上来讲,这也是我国公安机关权力资源过剩、司法机关权力资源贫乏这一现象在社区矫正这项工作中具体表现。虽然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直接指明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机关,但实际上已经间接承认了

  2 其管理主体地位,这就为司法机关日后正式成为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者铺平了道路。但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目前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各个执法环节的依据主要还是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因此双重主体的现象在本质上还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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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倡导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组织、公民力量发挥协作作用,共同帮助推进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但从目前看,国家和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第三方力量的培育远远不够,他们作为辅助工作主体,在帮助罪犯重新生活、回归社会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今后,政府部门如何培育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使之成为主体力量的有力补充尚且任重道远。

 (三)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典型模式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地政府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经验。尤其北京和上海作为我国较早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的两个直辖市,对于社区矫正管理的探索推进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个性特色鲜明、具有典型意义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北京模式”强调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管理应该由国家机关执行,因此以司法所来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并通过抽调监狱和劳教警察到司法所的方式来加强司法所的力量。其特点主要是:首先是具有传统的行政主导色彩。北京作为首都,是我国的政治中心,推行的是政府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一抓到底的社区矫正模式。矫正力量以政府部门专职人员为主,社工、志愿者为辅,其中由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狱警组成的专职人员是这支队伍的核心,重点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其次是具有比较完备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在组织机构上,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在明确司法机关作为管理主体的基础上,由公检法司和人社、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组成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社区为矫正中心,基层司法所负责具体监管事务,社工和志愿者协助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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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模式”强调社区矫正管理的矫治帮助功能,主要通过政府花钱向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购买服务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由社团和社工帮助做好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转化、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工作。其特点主要是: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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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岱: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M],法治研究,2014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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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胜:论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M],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2 期。

  3 是在工作理念上与国际接轨。上海市就组建了三个能够自主运作的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也就是后来在社区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以及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这意味着社团自主运行参与矫正工作的真正启动;其次是在运作方式上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有机分离。执法主体主要向公、检、法、司等部门抽调,其工作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工作主体主要向社会招募民间团体或个人,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事务;最后是社区矫正内容多样化和方式人性化。更多地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帮助意义,减弱强制和惩治的色彩。在集中管理教育的基础上,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提供丰富多元的教育内容,采取个性化教育方式,突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关注,进行必要的干预,并通过组织集中劳动等方式,增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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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合力受到制约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有关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其条文较为笼统,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部门重视不够,加之全国各地存在的规定、程序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使得多地的判决、裁定、决定机关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方式等都无明确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对被矫正人员的管理模式和执行标准不统一,容易引发两者之间在具体工作方面因缺乏必要的沟通而相互推卸责任,这样就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交与接脱节,并在监管上出现“盲区”,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不仅不利于被矫正人员的教育与改造,而且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和威胁。

 (二)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他们肩负着对罪犯进行矫正的重要任务,所以其自身素质的高低对于矫正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它司法行政部门抽调而来。对于被抽调过来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他们大多数还是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因为他们还要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这样就会导致无法形成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第二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但其专业知识及专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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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玮琳,王立新:对完善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模式的思考[M],法制与社会,2014 年第 34 期。

  4 力与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相差深远。第三类的社会志愿者,虽然具有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但是这些人员往往是由学生或者退休人员组成,这就导致可能出现工作人员的随意变动,这种不稳定性也为建设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增加了难度。所以,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配置上并不合理,因而不能有效充分的发挥社区矫正应有的作用,仍旧需要长期的实践探索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其社区矫正制度。

 (三)社区矫正经费不足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其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经费补贴,这样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例如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会涉及到材料的制作、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开展教育矫正的场所,这些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因现阶段关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国家并无统一的标准,所以社区矫正经费问题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4 而且,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社区矫正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如果再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就无法得到保障,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降低,那么社区矫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社区矫正基层基础较为薄弱

  社区矫正基础较为薄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社区矫正在绝大部分地区开展实践并不长,社会人员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存在误解。虽然,司法部已经对社区矫正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整体上社会成员对其并不完全认可,认为该项工作是与刑罚并不等同的一项处罚措施,所以,很多社会成员并不愿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其次,虽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相关规定,但是该细则关于社会参与的内容并不清晰和完整,这就不利于引导社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再者,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社区发展不够成熟。社区作为社区矫正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其成熟与否直接影响者社区矫正效果。社区的主要任务是为了给予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我国某些社区整体建设水平较低,并不能满足居民的基本诉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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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 6 期。

  5 (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人员想要顺利回归社会,有关机关之间的协同和沟通机制必须完善,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导部门,公、检、法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实践中通常将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因此,只有协调好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社区矫正才有强有力的支撑。不仅如此,各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工作任务。除此之外,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可以在各矫正中心设立检察机关的联络室,这样就能加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畴。最后要尽快形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大格局,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公、检、法、司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工作联动机制,相互延伸工作范围,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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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应当着力充实司法所一线执法工作力量,对被挤占、挪用的政法专编,各级党委政府要予以归还,对人员空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按照程序公开招录。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等方式,招录一支稳定的社区矫正辅助人员队伍,努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可以尽快充实社区矫正机构一线工作人员,有效缓解目前一线人员不足和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可持续创新发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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