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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关于处分决定范本10篇

时间:2023-02-08 19:2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关于处分决定范本10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关于处分决定范本10篇

处分决定 篇一

xx,男,汉族,合肥人,19xx年12月出生,19x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20xx年5月20日下午,xxx在办公室完成工作后,用办公室电脑玩网络游戏,后被市纪委督察组督查发现。

xx身为街道计生办主任,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经20xx年5月30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xxx行政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中共南行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6月30日

处理决定书 篇二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关于处分决定 篇三

,男,七(3)班学生。该生自进入七年级以来,在学习上不思进取,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在生活上十分不检点,结交校外闲散人员,向同学多次借钱拖欠不还;最后发展到骗取家长的钱去上网,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老师、家长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x年xx月xx日

处理决定书 篇四

沁县安监局

关于 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决定书

,男,19 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经调查, 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于20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20xx)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xx年xx月xx日

处分决定 篇五

经核实,法学院法学专业2008级学生xxx,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专业2009级学生xxx,在2010—2011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均到达18学分以上。根据《xxx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xxx学院〔2008〕14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校园研究,决定对xxx等20名同学作留级处理。

期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努力学习,争做合格的大学生。

政教处

20xx年3月22日

处理决定书 篇六

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28、30号2幢13层28号B1508。

法定代表人:周资通,执行董事、经理。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药王庙(计量厂粮店)平房8号。

法定代表人:乔希,执行董事、经理。

近期,本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在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盟投资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经审查,被举报项目为北京市海淀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举报信称:一、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38.3953万元,20xx年12月14日中标公示显示,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以3138万元的高价中标,与招标控制价仅差0.3953万元,降价率是控制价的0.01%。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规程,就是为了选择优中选优,价中选廉,却选择高价中标,有理由对此是否有内幕交易提出质疑并举报。二、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易始通达公司是刘越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8月17日成立的公司,久盟投资公司是由史洪伟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史洪伟与刘越已证实是夫妻关系,两家公司是一家人的夫妻店操控模式。史洪伟不仅是久盟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易始通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实际均为史洪伟、刘越夫妇控制。三、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三年多以来,易始通达公司通过合谋串标围标,已逐步垄断北京公共自行车项目市场。综上所述,上述两家围标企业不仅伤害其他合法投标人权益,更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将被举报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4日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报了评审专家相关评审过程和意见及中标结果、并确认其合法有效,采购人表示认可。

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称:一、关于“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投标报价仅是评标参考因素之一,还须结合其他各项评分要求综合评审才是最终评分结果,仅仅因为报价高就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二、关于“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周资通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实际控制公司,周资通和贾崟为股东,亦为实际出资人。举报信中提到的其他人员和公司与易始通达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关于易始通达公司由其他人实际控制的内容绝非真实情况。此次参加被举报项目投标过程中,依法独立参与了投标工作,未有与举报信中所提其他公司及人员串通投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三、关于“垄断市场,接近采购预算中标,扰乱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北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自20xx年发展至今已有11个区县开展了该项目建设工作,并有4家公司参与其中,易始通达公司只负责实施了其中6个区县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并非独家垄断实施全市建设,指控毫无道理。综上,举报内容并非真实情况,完全无中生有。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公司称:久盟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希,股东为史洪伟,与易始通达公司及非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与其他公司就被举报项目进行任何私下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有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一直独立参与公共自行车项目招标工作,并无与其他公司串标的情况存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xx年11月23日,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TC1508HA1,预算金额3138.3953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具体为在海淀区范围内设置160个公共自行车站点、投放5000辆自行车,并配套符合招标要求的设备及软件,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xx年12月14日,被举报项目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公司等4家供应商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推荐易始通达公司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金额3138万元。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易始通达公司20xx年8月17日成立,系由刘越一人出资10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周资通,刘越担任监事;20xx年4月20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550万元;20xx年5月29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10月22日投资人和股东由刘越一人变更为周资通、贾崟二人,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变更为贾崟,刘越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久盟投资公司原为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华宝天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系由史洪伟一人出资1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史洪伟,周资通担任监事,法定代表人为史洪伟;20xx年3月29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万元;20xx年1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由史洪伟一人出资600万元,执行董事、经理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监事由周资通变更为史洪伟,法定代表人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20xx年4月15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5月1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公司。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本案中,被举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并非决定中标结果的评分因素,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和2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案中,易始通达公司和久盟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周资通、乔希并非同一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恶意串通情形,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59条和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本案中,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9条和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举报缺乏依据,驳回举报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年2月1日

处理决定书 篇七

当事人:河北真德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1-2602室

20xx年5月至8月,我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xx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养护机械设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没有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xx〕69号)第三部分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二部分的规定。为此,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66650922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省财政厅

年11月25日

处分决定 篇八

xxx,男,七(4)班学生。该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多次与老师和同学发生冲突。上学期某晚自习中与班级同学发生打架斗殴现象;20xx年12月份在数学课中与老师发生冲突,在课堂上顶嘴怄气;20xx年3月17日下午第四节课与班上某同学在教室里再次发生打架现象,并乘老师不在之机,多次殴打班级同学,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校园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儒晨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

期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xxx外国语校园初中部

政教处

20xx年3月22日

关于处分决定 篇九

中共对江镇委员会关于给予陈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陈,男,51岁,对江镇法书村人,高中文化,20xx年3月至20xx年10月任原大方镇法书村人口主任,20x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对江镇法书村村民。20xx年,对江镇法书村(原大方镇法书村)陈在贵州宣慰府恢复重建工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34785.83元,其中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党支部副书记李世乾13000元,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村委副主任林海1000元,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村委主任龙永兴1000元,陈实际分得19785.83元。

陈采取虚报手段,领取贵州宣慰府恢复重建征地补偿款并进行分赃的行为属于贪污贿赂,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经20xx年9月5日中共对江镇会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留党察看处分。本决定自20xx年9月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年月日

关于处分决定 篇十

矿属各支部、各单位:

x,男,19xx年5月出生,19xx年11月参加工作,20xx年5月入党,20xx年8月任矿保卫部部长,大专文化。

x自担任保卫部部长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犯组织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经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保安人员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问题。20xx年以来,在保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不向矿领导说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员名单,冒领保安工资60000多元,擅自将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经矿纪委20xx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其保卫部部长职务。

中共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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