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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9篇

时间:2022-12-08 14: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9篇,供大家参考。

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9篇

答辩状优秀 篇一

答 辩 人:姓名:[姓名]

民族:[民族] 性别:[性别] 文化程度:[程度]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籍贯:[籍贯] 工作单位:[相关内容] 住址:[住址]

性别:[性别]

文化程度:[程度]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籍贯:[籍贯] 委托代理人:姓名:[姓名]

民族:[民族] 工作单位:[相关内容] 住址:[住址]

答辩人于[请输入日期]收到人民法院转来诉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一份,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x 。

二、xxxx 。

三、xxxx 。

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此致

[请输入相关信息]人民法院

答辩人:[姓名]

[××××]年[××]月[××]日

关于答辩状 篇二

因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XXX申请劳动仲裁,为之,答辩人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2002年5月25日与答辩人续订一份起始时间从2002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之时,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法律授予劳动双方都可行使的权利,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终止后,申请人再未至答辩人处劳动。合同终止一年,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按原合同履行,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合同终止期间的工资,其要求皆无法律依据,难能得到支持,恳请XXX区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秉法公断,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XXX在我XXXXX贸易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职务,是我XXX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XXX

电话:XXXX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XXXXX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人姓名:XXXX 性别:男 工作 单位:

住 址:XXXXXXXXX 电话:

现委托XXX在我公司与XXX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作为我公司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XXXXXX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法院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贺占龙,该院院长。

答辩人因魏清溪起诉医疗过错赔偿一案,特作答辩如下:

一、原告人右臂丛神经损伤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答辩人存档的病历可知,原告之母李新杰以“停经九月余,阵发性下腹痛5小时余为主入院,入院后即进入产房。肩难产一女活婴。”“产科检查:宫口9cm,头先露;宫高35cm,胸围105cm,胎儿估重3800g”。在“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住院病人同意书”中,答辩人明确告知病患:“分娩过程是一复杂的变化过程,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难产。对于各种产科合并症,产科医生均会依据病情作出相应恰当的处理(包括各种药物治疗、引产„„手术也会有一定合并症:如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畸形、颅内出血、骨折等”。根据《妇产科学》记述,凡胎头娩出后,胎儿前肩被嵌顿在耻骨联合上方,用常规助产方法不能娩出胎儿双肩,称为肩难产。其发生率国外报道为0.15%——0.6%,国内报道0.15%,肩难产发生率胎儿体重≥4000g为3%—12%,胎儿体重≥4500g为8.4%—14.6%。病因:①巨大胎儿;②骨盆狭窄,特别是扁平骨盆;③骨盆倾斜度过大,耻骨联合位置过低④宫缩乏力等。对胎儿影响:可造成胎儿窘迫、胎死宫内、新生儿窒息、臂丛神经损伤、肱骨骨折、锁骨骨折、颅内出血、神经系统异常,甚至死亡。处理:肩难产一旦发生,一般的助产手法难奏效,缩

短胎肩娩出的时间,是新生儿能否存活的关键,发生肩难产后,通常采取下述方法助产:1、屈大腿法2、压前肩法3、旋肩法4、牵后臂娩后肩法5、断锁骨法。即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自愈。本案病例采取的应是第4种方法,即嘱产妇双腿极度屈曲紧贴腹部,右手沿骶骨伸入阴道 住胎儿后肩,再将胎肩旋转至骨盆斜径上,牵引胎头娩出胎体。

从以上病历、医学教案、具体的助产方法及医疗行为等可知,肩难产是一种病症,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病征体现,肩难产是因,臂丛神经损伤是果,这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无关,更不能说新生儿发生了臂丛神经损伤就推定答辩人有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或造成。比如说,癌症后期患者的临床结果是死亡,这种结果若认定为医疗过错的话,恐怕生活中的医疗事故就太多了,仅患者索赔一项,各个医疗机构早就关门了。

二、法律上对医疗过错有明确的规定,此案不在该法律规定的承责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则须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患者虽然有损害,但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需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

定。判定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查或医疗器械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

就本案而言,患者是下腹阵痛5小时余、宫口开9cm后入住该院,在此情况下,接诊医师根据《妇产科学》中胎儿成熟度检查的方法,测了宫高、腹围等,并书面告知了患者家属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和医疗后果,在患者发生肩难产时,医师采取正确的医疗行

为,避免了新生儿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更大不幸。答辩人方的医务人员在该诊疗活动中已尽到与现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发生医疗过错行为,故不应当对原告的臂丛神经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在发现原告人出生时患右臂丛神经损伤后,即帮助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但原告方怠于治疗,其责任在原告方。 新生儿在自然分娩过程中发生的臂丛神经损伤,仅影响肩部和肘部,若及时进行物理治疗及电刺激治疗,一般3-4个月能逐渐恢复,较重的病例需要18个月到24个月才能慢慢恢复。在恢复前,理疗是非常重要的,每天作理疗及功能训练,同时做电刺激治疗,以维持关节活动,防止关节僵硬,减少肌肉萎缩。就本案例而言,答辩人先后帮助原告方9000元经济补助,让其进行上述治疗,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将9000元全部用于治疗康复,其延误治疗的后果原告方应自担其责。

综上,原告母亲就医晚、胎儿体重较大、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后未全力治疗等均是导致原告病发及病体未愈的主要原因,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更不存在医疗过错。故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

2012年6月16日

民事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15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04.13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115.08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答辩人就包头市荣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

答辩人认为荣腾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与答辩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是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主张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应为协议书以外的第三人。

原告应向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绿苑豪庭”进行物业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资质、经营性收费许可等。

1、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早在2012年业主收房时卖出的房屋已经超过二分之一,小区物权已经移交到业主方,而不在是开发企业,类似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需要占全体业主总人数和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人通过;方可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需要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

2、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实行物业管理;

(二)制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依据以上条款,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荣腾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

二、原告诉讼理由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六条 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一条: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电梯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苑豪庭小区至今都没有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有规划局的录音),违规建设车库、公然侵占公共面积(有规划局规划与实际建设对比图);小区内纯净水没有投入,老年人每天打水很不方便;物业更是把业主文化室被酒店占用为员工休息室(有照片),根本就没有尽到物业所应该尽到的服务,所以没有理由向业主进行收费。

原告诉讼对象错误:

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建筑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后,完成交付手续。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新建物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其限期退还收取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绿苑豪庭小区至今都没有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同上规划局录音),很明显符合以上条件,所以被告应为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收取已经交付业主的"物业费应当依法退还。

四、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受理投诉电话一并公布。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第二小条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

第七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六)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1、 自答辩人入住以来,从没有见到过物业公示过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有录音为证)

2、 酒店噪音扰民,尤其是在周末更为明显,物业明知这一现象,听之任之,根本就没有去协调酒店做好隔音工作,避免影响小区内业主受到干扰。(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3、 答辩人从20**年5月12日就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提出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导致现在小区也没有业委会,没有尽到协助、配合的义务。(有录音、书面收条为证)

4、 小区文化娱乐活动室从居民入住后就没有开放过,今年更是被酒店的员工占用,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有照片)

5、 工程方面,没有24小时报修电话,没见过工程人员,无夜班岗位,晚上停电无人维修。设备机房的养护也没有巡查记录和保养记录。公区设备设施损坏无人维修。作为服务企业有义务完善小区设施,但居民入住后至今仍没有健身器材等设备。

6、 私建车库并出售的问题相互推诿,没有及时予以说明。(有照片)

7、 按照规划局公示小区主规划图中,小区道路已经被酒店占用。物业以酒店销售合同内容中的规定范围来认定酒店没有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纵容酒店装围栏,侵占广大业主之利益,明显的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规不符。(有照片)

8、 保安管理不是太好,进出人员、车辆保安查得不是很认真,而且很多没有车位的车辆经常停在主道上,严重影响大家的正常行驶和出入,没有尽到能加强车辆管理的责任。秩序维护方面,没有安装巡更打点,也没有楼宇巡查签到表!车辆及人员随意进出,无管理!大件物品出入无管理,消防制度及设备没有巡检,灭火器无巡检!

9、 监控数量少,质量差,电梯未安装“监控”“五方通话”装置,达不到24小时实时小区全方位监控要求。

10、 安全隐患:小区是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是否运行正常?没有。

11、 物业工作人员打骂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业主装修期间为难业主,吃、卡、要更是普遍现象。(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12、 小区内发生多起盗窃案件,被窃居民多次与物业公司理论无果;物业公司对此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13、 保洁卫生打扫不干净,楼梯间无人打扫,灰尘及杂物垃圾无人清扫,没有除四害及消杀!绿植无人维护只浇水,杂草丛生,黄土地外漏!小区自入住以来应该没有对草皮进行过重新维护和种植,现在小区有的草皮都秃了,却没有人管理。(有照片)

五、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模板 篇六

答辩人:高XX,男,35岁,江西人,电话:XXXXXXXX

现居住地:大岭山公安分局巡警队XXXXX。

因与东莞市XX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所言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

① 当时已下班,非上班时间;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没闹事;

③ 我并未恶言攻击上级。

大致事情经过:大约晚上八点,我正在在处理保安员徐X和另一保安员高XX之间的纠纷,此时,许XX(该厂副总经理)在厂门口对我大声吼叫;随后文XX(该厂人事部经理)亦对我横加指责,大发淫威,不听我解释事情原委;李XX(该厂厂长)来后,同样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我大骂一通;最后,许文源又过来一阵痛骂,大摆其副总的威风。我当时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对我的人格和尊严的侮辱,才会应了他们几句,没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员工守则》的《厂规》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证明该《厂规》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② 该《厂规》属“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情形。

通观仅仅二十五条的《厂规》,言“开除”者即有十五条之多,随意扩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存在。并且随意性想当大。

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严重”。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现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严重之处。

四、事发当日原告不收集所谓开除的证据,而在开除的一个多月甚至六个月之后授意其职工书写“证人证言”。足见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五、原告通过“被告没有向厂方提出不同意开除的要求,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被告在写有‘开除薪资’的字据上签字领薪”得出:“充分说明被告对开除予以认可,毫无异议”的结论,实在荒谬。

① 开除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劳动者同意与否的问题;

②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所谓“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③ 签字是为领钱,与“对开除予以认可”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关于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静业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葛梦婷 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召鹏 乔莹职务:律师

答辩事由:

因陈宁祥诉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陈宁祥提前退休的决定》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陈宁祥于2003年通过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请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理由主要有:

(1)、我局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条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原告与单位所签的《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协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强行性规定,我局严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无权依据此条协议作出允许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2)、我局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条诉讼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很明显原告不符合此项情形。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办理政策性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显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项情形。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120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当分别满足以下2个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及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第2条规定: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之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得参照。因此,依据《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的规定,纺织工业部将粘胶(包括已试行的工种)、晴纶,涤纶、棉纶、丙纶有毒有害作业纳入了提前退休工种。显然,原告作为徐州市印染厂的一名电气焊工,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种名录,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种劳动者,而只能证明其有上岗操作的权限,在纺织行业中不属于特殊工种劳动者。

因此,原告陈宁祥引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法无据,他本身已被排除于特殊工种的名录范围之外,必须同时满足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条件和该条之规定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供的事实理由我局不予认同,我局认为作出原告不可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致

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法院答辩状 篇八

答辩人:李鹏。

因张磊诉答辩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请法院对双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2010年10月01日20时19分许,答辩人驾驶低速自卸货车在251线张庄路口处由北向南行驶时,避让行人刹车后,答辩人的车辆几乎接近停止的状态,张磊由南向北高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撞上答辩人车辆,致使张磊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答辩人避让行人占对方车道一小部分,张磊驾车在视线不清,通过村庄附近丁字路口时严重超速行驶,以致前方出现情况时,张磊不能正确处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张磊所驾货车撞上答辩人货车后,又行驶150多米撞上障碍后侧翻才停下,导致张磊二次受伤;张磊未系安全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腰部撞击方向盘,也是张磊脾部受伤的原因,由此证实了张磊超速及处置不当的事实真相。在张磊询问笔录中说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的车速有60公里/小时左右,从道路交通事故勘查情况来看,张磊当时的车速能达到80至90公里每小时,张磊所驾货车撞上答辩人货车后,又行驶150多米撞上障碍后侧翻才停下,就非常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当时夜间无路灯照明,且是村庄路口,张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每小时为四十公里。”张磊驾驶的黑豹牌农用车车速不应超过每小时四十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答辩人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刹车,导致偏刹才占对方车道一小部分,答辩人以前从没出现过偏刹,偏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是答辩人不能预见的,也是答辩人不希望看到的,答辩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减轻答辩人的责任。

答辩人认为张磊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答辩人认为该认定是严重不妥当的,答辩人申请行政复核,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并受理了本案,因张磊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经贵院受理,复核终止,答辩人已为张磊交了9000元医疗费,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重新认定责任。

此致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鹏

2011年4月11日

注:法院判决改变了原来的责任认定,责任重新划分,李鹏承担80%的责任,张磊承担20%的责任,从而使受伤者在医疗费用方面更加谨慎,不会过度开支。

答辩状模版 篇九

答辩人肖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02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

三、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对第二份遗嘱,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因为被告肖哲自2004年6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肖鹏认为,原告已丧失了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鹏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2、证据复印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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